县中药材协会章程(4)

2010-06-18 05:34

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中药财产业。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输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件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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