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3)

2010-06-18 13:27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分管负责人“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中负有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领导班子共同抓的良好局面,层层分解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针对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从各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严格执法,不断打牢安全生产工作基础,确保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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