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承租期,出租方单方面要求增加租金款致使承租方受损失的,偿付违约金5万。
二、承租方责任
1、在每个经营年度规定时间内,未按时交付承租款,除如数补交外,每拖欠10日加收所拖欠数额10%的滞纳违约金。
2、如因使用不当、火灾等人为因素造成房屋损毁的,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者赔偿同等损失,并承担一切责任。
3、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和出租方同意,改造房屋造成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和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负责按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同等损失。
4、承租方对消防安全负全部责任。
5、承租期未满,承租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或因承租方违约等其他原因致使合同终止的,除偿付违约金5万元外,承租方在经营期间所形成的非建筑类资产及低值易耗品应连同租赁物一并无偿移交给出租方。
6、逾期不归还房屋,除补交承租款外,另偿付违约金5万元,并由出租方强行收回租赁物。
7、合同期满,承租方违反第九条第5款的规定,随意拆卸和损毁建筑类设施、设备,除负责修复复原外,另偿付违约金5万元,并由出租方强行收回租赁物。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出租方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属本合同附件。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出 租 方:(盖章) 承 租 方:
委托代表人(签字):
本合同签订地址:
本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