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XX旅游开发合同书(2)

2010-06-17 16:14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约定的经营年限届满,若乙方要求继续经营的,应于经营年限届满前6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乙方续签合同;若乙方未提出顺延申请,则由双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经营期内向甲方缴纳资源转让管理费,其转让管理费按漂流收入的6%提取。
1、其票据由甲方委托县旅游事业局统一监制,乙方不得私自印制票据,其票据成本费由乙方支付。
2、其资源转让管理费从漂流营业一年后开始收取。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附的《XX旅游规划》、《XX修建性详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乙方:贵州XX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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