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花岗岩石材供货合同
花岗岩石材供货合同
需方:深圳市天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供方:
现供方就为中惠雅苑二期园林景观工程向我司(需方)供应花岗岩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超过合同额10%必须签订补充合同。
一、 供货清单、价款:
(1)、规格数量、单价清单详见合同附件(共 页)
(2)、货款总价单价以订料单为准。
(3)、此价款为含包装费、装车费、运输费(不含税金)
二、 时间及地点:
供方石材送至中惠雅苑二期园林景观工程工地现场。
第一批材料到场日期:2014年10月10日,该批材料为路侧石
第二批材料到场日期:2014年10月15日,该批材料为台阶、商铺门前广场地面材料 第三批材料到场日期:2014年10月25日。
合同内所有石材供货完成时间为2014年11月5日,若因场地实际情况需推迟进场时间,则由需方另行通知到货时间.。
三、 供货质量要求:
供方需按需方提供的石材“订货工程量清单”中的“品种、规格、尺寸、数量、备注说明及附图”进行提供,供货质量标准按经工程发包商审定之施工图和园林工程需方提供的样品,以及附表中材料规格、质量标准,并按广州市建委就园林工程之有关技术要求验收。若提供石材出现以下不合格情况,需方将作退货处理或由供方更换为质量合格之石材 。但原不合格石材造成的石材、工期等损失,一律由供方承担。退货或更换条件如下:
(1)、石材品种“货不对板”;
(2)、石材规格、尺寸、厚度及角度与开料清单规格、尺寸、厚度及角度不一致
(3)、石材中有爆裂、蹦角、
(4)、色泽不均匀现象超过工程发包商和需方控制范围;
(5)、石材表面加工达不到订货要求;
(6)、石材为染色造假:
到货包装要求:
(1)、必须使用木箱包装,以确保材料运输过程不会损坏。
(2)、木箱必须标明材料尺寸、厚度、数量、使用位置(根据订货清单名称)。
四、 售后服务:
石材部分因质量不符引起的问题,由供方必须义务免费给予更换或按需方要求到现场进行打磨、修复等工作,并由供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人工消耗的经济损失。
五、 付款方式:
(1)、本购货价款的支付根据工程发包方给需方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共分为五个阶段。
(2)、购货价款支付表:
(1)、合同签订后,需方在供方开始备货后,单方解除合同的,需方有责任处理、消化供方已生产的产品。
(2)、供方在需方支付预付款后,单方解除合同的,供方需双倍返还备料款,对旧供应商则在供方旧款中给予扣除;
(3)、对供方在供货中出现以次充好的违约,需方有权利进行罚款或取消与其的合作关系。罚款每次为20000~40000元。
(4)、供方不按约定时间到货,每延误一天罚款2000~5000元。
(5)、供方如出现虚报数量情况经核实后,发现一次每次罚款20000~50000元,累计超过两次则取消合作关系,并扣除剩余未付款项。
七、结算方式、日期
(1)、按双方签定的合同单价和实际供货的数量(双方签字确认)进行结算。
(2)、结算由各利润中心相关项目部执行,结算结果送至成控部审核确定。 (3)、结算日期为供货完成、质量合格后45天内完成,超出日期则由成控部进行核算,如核算结果出现数量减少情况,一律以成控部核算为准,损失由供方承担。
双方签 成控部终审
终审通过
八、其他
(1)、总工程项目的竣工资料和结算由需方负责,供方有义务协助需方与工程发包方的竣工结算(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如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
(2)、需方因交场地时间拖延,供方交货时间根据项目经理的指令执行。
(3)、合同必须附上合同清单,对不签定合同或有合同无合同清单的,不予支付任何款项。
(4)、当供货货款超出原合同价10%时,必须签订补充合同及补充清单,否则超出10%之外的货款公司概不承认。
(5)、供方必须每月底报自身供货进度给项目部,凡不报者一律不付进度款。
九、合同份数:
本合同壹式贰份,供需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时生效,至供货完毕、结清全部购货价款时自动失效。
需方:深圳市天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供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篇二:石材购销合同
石材购销合同
甲方(供方):乙方(需方):
一、 材料名称、规格、厚度、数量、单价及金额
注:以上价格不含税费。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大理石、花岗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天然花岗岩建筑板材》中的标准要求为验收。
2、双方约定的其它质量要求:按提供样品的颜色、厚度及尺寸要求进行加工送货。 三、交货地点:。 四、交货时间:2015年 月 日送第一次货:2015年 月 日全部到货。 五、运输方式及到达工程地的费用承担:运费及装卸货由供货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六、验收方式:按双方协商要求进行验收,如有质量异议,协商解决事宜时间为卸货前。 七、合同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总价5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xx元整;工程施工结束后,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另外40%的款项,即人民币xx元整;工程验收结束后,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向乙方付清全部余款,即人民币xx元整。
八、违约责任:经供需双方认可,验收不合格产品由供方退换;需方未按合同履行付款,每日按应收款的2%赔付对方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如实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违约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如发生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为法律诉讼地。
九、特别说明:甲方所供石材为天然产物,供方不能保证绝对无色差、无洞眼、无裂纹,货由需方任选;同时供方必须保证石材的强度及规格达到甲方要求。 十、未尽事宜,双方本着求大同存小异原则,友好协商。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公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电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年月 日
乙 方(公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年月日
篇三:自制:石材采购合同样本
石 材 购 销 合 同
购货单位(甲方): 北京鑫景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供货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石材供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合同标的物信息详见下表:
第二条 石材质量要求
1.执行标准为GB/T18601-2001优质品,同时必须保证下单尺寸要求、颜色一致,
表面无色线、色斑,无裂纹,无石胆,无缺棱、缺角。
2.石材装柜必须保证石材在运输过程中不损坏,保证石材不着色,无污染。
第三条 包装
所有石材要求用木箱包装,石板间加缓冲隔板,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之目的地。如有破损,其增补所发生经济费用由乙方承担。每个包装箱内均备合格证、装箱单(板材规格型号及编号)等文件。包装箱外面应按供货规格型号明示箱内板材的编号。
第四条执行标准和技术要求 1. 执行标准
《天然花岗岩建筑板材》GB/T18601-2001 《天然饰面石材术语》GB/13890-92 《天然石材统一编号》GB/T17670-1999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 《天然饰面石材实验方法》GB/T9966-2001 《天然花岗岩荒料》JC/T204-2001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2. 技术要求
a). 吸水率应小于0.6%; b). 弯曲强度不应小于8.0MPA; c). 石材完全适应北京气候; d). 石材必须分色排版;
e). 石材外观缺陷应符合《天然花岗岩建筑板材》GB/T18601-2001第五部分,技术要求中表1至7的规定。
第五条 石材供应时间和供应周期 本合同的供货期采用以下第( )方式确认:
1.自本合同签订后之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供货。
2.自甲方书面通知之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供货。但是,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应当通知乙方开始供货。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通知乙方供货,则该通知期限届满之日视为乙方应当开始供货之起始日。甲方通知乙方供货应提前 个工作日,作为乙方备货的合理期限。
3.按甲方通知在 个工作日内分批供货。自甲方通知该批次供货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该批次石材的供货。但是,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应当通知乙方开始供货。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通知乙方供货,则该通知期限届满之日视为乙方应当开始全部石材供货之起始日。甲方通知乙方开始供货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作为乙方备货的合理期限。
第六条 石材验收
1. 乙方所供产品按部位应满足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并提供国家级检验部门出具的石材检测的检测报告;
2. 在发货前,乙方对石材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并同时向甲方提供本工程批次的产品及相关资料、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试验报告及送货清单。该附件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
3. 石材运至指定的交货地点后,由甲乙双方共同按照供货清单及技术标准开箱验收,并按验收合格后的实际数量计算。甲方指定 为验收人。但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和签订本合同的代理人视为当然的验收人。甲方的办公电话和上述人员的通讯电话分别是: 。
4. 甲方按行业及国家标准、外观质量及本工程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产品颜色、规格型号、材质等以双方确认的样品为准。
第七条 付款方式、时间及期限
1.合同价款。本合同暂定价为人民币 元,供货结束后,按实结算。 2.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元(大写: )。以后每供500㎡结算一次(验收合格5个工作日内付清),最后留5%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结清。
/货到验收合格后,送一批货结一次款,最后%的货物在预付款中扣完为止。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 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
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拒力发生后尽快以传真、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寄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不能按期供货、供应不合格产品或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甲方将不能按时支付货款。
2. 违约方负责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含产品质量,退换时间,供应时间等影响需方的各种因素。
3. 除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乙方将接受罚款,罚款应从货款中扣除,罚款应按每天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罚款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提供服务合同价的5%。如果达到最高限额,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同时乙方退回甲方所付的预付款,并承担甲方由此而与新乙方发生买卖关系所增加的费用。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协商或调节不成的,按下列(二)方式解决:
1.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1.合同在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2. 本合同一式贰份。以中文书写,甲方、乙方各执壹份。
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 双方完全按照合同所规定内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5. 合同签定日期: 年月 日。
6. 合同签定地点:北京鑫景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