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皮革制品)(6)

2010-06-15 18:12


,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
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章 适用法律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十三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总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七十四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
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章 文字

  第七十五条 本合同用中文写成。


第二十五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七十六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组建
工程协议、销售协议等(略),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七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
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八条 甲、乙、丙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
及各方权力、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丙的法定地址
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九条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由甲、乙、丙方授权的代表
在中国_____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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