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1)(2)
2010-06-15 18:21
3.5. 合营公司按照双方的议定,在销售产品上须标志商标时,并标明该产品
是按乙方的许可证制造。
3.6. 合营公司出售的全部产品所使用的名称和标志均载明于附件。经乙方同
意后合营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称和商标在中国市场销售。
第四条 第三方伪造及侵犯
合营公司若发现有任何伪造的产品、或侵犯专利、或商标时,应立即通知乙方。
虽然,仅乙方独家持有对其伪造产品或失常的使用产品、侵犯专利或商标时采取
追究或多次诉讼或采取其他行动的权利,但乙方对合营公司就上述有关情况提出的
各种建议,应给予适当的考虑。为此,乙方可用合营公司的名义作原告人或双方联
合作原告人,合营公司对此不应无理由的予以拒绝,但须先取得合营公司的专题书
面批准。
第五条 提成费
5.1. 在合同期限内合营公司须向乙方为合营公司提供的技术及协助给予补偿
费。
5.2. 根据合同及附件的生效日起一百八十(180)天内合营公司应支付售
出该产品的总净售额__%的提成费。其提成费应根据该产品的净售价计算。
5.3. 按合同附件规定的提成费应从得到该项技术之日起执行__年,以后,
每年递减__%。
5.4. 合营公司应保持完整、正确的记绿,便于确定向乙方支付的款额,乙方
可派会计师代表乙方审查其记录,自____年__月__日起,于合同期限内每
年每季度后六十(60)天内向乙方提供季度的销售报告。销售报告应列明上一个
季度内出售产品数量的净售价并附上应支付的款额数字。销售报告应由合营公司主
管财务者签署。
5.5. 合营公司根据合同及乙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将所得款额以美元按时汇至乙
方。
第六条 技术培训
6.1. 按合营公司的合同,乙方应向公司提供技术培训,为提高公司雇员的技
术水平。
6.2. 乙方同意向合营公司选拔的雇员按下述技术范围提供培训:_____
产品的制造、发展、销售和使用;______加工生产及有关工厂实习;培训其
他有关的技术待合营公司与乙方协商而定。
6.3. 乙方不提供与制造、销售或维修保养该产品无直接关系的任何事宜的培
训,亦不提供乙方对第三方承担有保密义务项目的培训。
6.4. 培训人数和内容、地点、期限及其他有关培训事宜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
定。
6.5. 合营公司若需要求乙方派遣指导人员、技术专家及有关管理人员至中国
对中方人员进行培训,合营公司应支付聘请人员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全部差旅费
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费用。
6.6. 按本合同规定,合营公司属下的雇员凡参加并完成由乙方提供的培训计
划者,自培训完结后1年内,不得向合营公司提出辞职。
第七条 优先条款
7.1. 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设备、配件等在价格、供货时间和质
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购买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产品。
7.2. 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的各项服务,在费用、时间和服务质量同等的条
件下,必须优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单位签订承包和技术服务合同。
7.3. 在费用、时间和质量方面同等的条件下,合营公司必须优先购买和采用
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签订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第八条 保密
合营公司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乙方提供的技术系属秘密。合营公司及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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