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管理员培训班法制讲课提纲

2010-06-18 05:57

计生管理员培训班法制讲课提纲
   今天受区计生局的邀请,很荣幸能与在座的同志们共同来学习探讨行政执法的有关法律问题。因只安排我30分钟的讲课时间,我只能简单讲与我们在座较有密切关系的法律知识。
 时间关系,我只准备讲两个问题:
 一、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及计生与人口发展的重要性、意义。
 二、法院在执行非诉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首先我们要先了解一下,当今社会是什么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社会,全国人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就是要从人治社会走向法制社会,法制社会就是我国公民办一切事情都必须依法办事,不能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制社会一个是讲法律,一个是讲社会道德,这就要我们要守法,再一个就是要具有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法律与道德是二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其次讲一下国策,什么是国策,国策就是国家根据本国的国情,为国家发展的需要而国家作出的决策叫国策。我国目前作出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土地保护等都列为国策,这就说明了我们计生工作的重要性,我们的计生工作重要性牵涉到国家决策的大事,所以我们必需要把它做好,不能做坏,做不好,就会影响我们的人口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后果,就会严重妨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后果,因此把人口和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国策,那我们的工作既光荣伟大,又艰巨复杂,任重而道远。
 行政执法依据是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我们搞计划生育的,主要法律依据除了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外,主要是根据计生法、计生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的计生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坚持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积极营造知法、守法、执法的良好环境,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特别是当前,提出的发展是第一要务,构建和谐社会,更显示我们计生工作的重要性。
 现在我讲第二个问题:法院在执行非诉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合理性审查问题。对违法事实相同的处罚,征收的标准要相一致。不能显失公正。我们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意见最大的就是反映在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中没有一碗水端平,同一个村(居)委会,他违反计生被处罚,而×××超生为什么没有被处罚,我们要采取强制措施时,他还说到村委会去,叫村干部来讲清楚。就是对处罚不服气,没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计生管理员在最基层,情况最了解,在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中一定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一碗水端平,体现我们是依法治理计生工作的。
 (二)关于告知权利义务。根据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因此,行政机关应在告知三日后作出处罚决定。如果是告知时当事人表示不要求听证的,也要等三日后作出决定。这是因为法律赋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力,虽然当事人表示放弃听证,但在三日期限内他可以反悔,因此必须有三日的时间给当事人充分考虑。当然征收社会抚养费没有规定听证,法律没有要求告知听证的程序,但如果行政机关有告知的程序,那么就必须在告知三日后作出处罚决定。
 (三)时效期限问题。若干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就是说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主文当事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如根据省计生条例第几条的规定,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600元,限被执行人在几日内自动向那个机关缴纳。不能象以前的格式中,比如是2004年10月10日作出的征收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5000元,请于2004年10月30日前自动向涵江区计生局交纳。但是该份征收决定书于2004年11月1日才送达当事人,那么在未送达时你告知履行的期限已届满,造成当事人无从执行,法院也无法执行。因此,建议告知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要明确,限被征收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几日内自动向那个机关缴纳,送达一定要在交纳期限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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