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社会根源
信访越来越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上级部门面对的信访压力也越来越大,在这种严峻的形式下,上级部门要求下级部门矛盾不上交,当事人不能越级访,把有无上访作为考核下级信访工作成效的标准。虽然可以减缓上级部门的压力,但也可能使下级部门为了片面追求减少上访率,对当事人闹访、缠访行为一味迁就,甚至无原则满足其要求,为其闹访、缠访了创造宽松环境,甚至愈演愈烈。如牟某经常到政法机关、县委等部门,闹访、缠访,辱骂干警、工作人员甚至领导,就是到大会会场也入无人之境,当执法人员带离现场时便高喊“执法人员打人”之类的话语,非常嚣张。
三、控制闹访、缠访的对策与建议
1、信访风险评估制
建立信访风险评估制,就是从审查立案阶段起到审判执行全过程,对案件处理是否会引起当事人上访进行风险评估,在案件各个阶段尽可能采取措施预防当事人信访,从而在源头上预防闹访、缠访事件的发生。2008年,屏山法院开始试行信访风险评估,使该年度未出现新的上访事件发生,效果明显。实践证明,建立健全信访风险评估制度,对预防闹访、缠访事件的发生非常必要,值得强化和推广。
2、规范信访接待制
信访接待不规范也会引发当事人对立情绪,引起不必要的上访。有的闹访、缠访行为当事人不是针对事件本身,而是针对个别接访人员的态度、语气等不满,而到处散发怨气。特别是那些无理以信访取乐的当事人,更会以接访人的不规范行为借题发挥。接访人员不管他来访有无道理也要耐心听访,不得有激怒来访人的行为。在制度上规范接访,严格纪律,不给那些闹访人以口舌。对于因为态度言语不当引发当事人上访的案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的责任。
3、实行信访终结制
对那些经过法定程序处理完毕的信访案件,信访事项经过办理、复查、复核三级信访程序的处理,由复核机关依法作出的信访复核意见为信访终结意见。若当事人再以同样的理由来访,将不再予以答复。如果凡是有来访和来信不管原来是否经过多次处理,一味要求予以回复,必将浪费有限司法资源。如莫某反革命案,长期来找法院都是重复一个问题,多年来,仅仅是各种回复都形成厚厚的几本卷宗,最终都是重复那些问题,消耗了司法机关不少的精力和时间,其无理要求事实上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满足他,对此类案件非常有必要不再予以答复。为此,不要片面的强调有访必复。
4、非法闹访惩戒制
对终结的信访案件,接访人员可以不再予以答复。如来访人员坚持要闹访、缠访,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可以以扰乱社会治安、扰乱法庭秩序的予以拘留、罚款,如《浙江省信访条例》规定了“信访秩序”一章,其中列举了信访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占据接待场所,妨碍、阻止其他信访人信访;经受理完毕,在公布接待时间之外仍滞留于接待场所”,“捏造或者歪曲事实,煽动信访人闹事”,“向境外媒体或者各类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等等。要加强机关安全保卫工作,预防闹访人员的过激行为,对于无理取闹坚持闹访严重影响机关秩序的人员一律予以带离现场。如屡教不改的,要落实取证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在做好其违法行为取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闹访人予以处罚。加大对非法访人员的查处力度,告诫那些企图通过信访途径解决问题的人有理有节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规范信访行为。
5、信访责任追究制
对信访问题不能实行层层“堵访”,一味地强调矛盾不上交,当事人要上访应该是其权利,如果片面追求减少上访率,不惜牺牲公平正义甚至法律尊严更是糟糕了。就当事人而言,下级劝说其不要上访,其可能认为有“软勒”之处,增加了下级处理的难度。让当事人上访,如果他无理,就会寸步难行。上级部门认为有疑问的,可以调查下级部门,必要时建立信访问题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属实,确属于下级责任的,严格追究责任,使相关责任部门不敢怠于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