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4)

2010-06-17 22:35

1、严把三道关,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辩证关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抓安全,促生产;不安全,不生产。一是严把安全生产检查关。县安委会成立了11个安全生产督查组,常年开展安全生产经常性督查和重点企业监察。各乡镇成立安全生产督查组并对高瓦斯煤矿派驻了瓦斯督查员,全面开展了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县安监局聘请一批省市专家对全县重点矿山企业进行了拿脉会诊。各企业开展了以“三违”为主的自查自纠活动。2005年,全县共开展了6次拉网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1856起,责令停产整改125处。二是严把事故企业整改关。凡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认真查清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责令停产整改,整改不合格不予复产,发生重大事故的,坚决予以关闭。洪家垭煤矿因发生重大瓦斯事故,被依法强行关闭。三是严把市场准入关。去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我县组织中介组织对所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新进行了安全现状评价,评价合格的申请省安监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停产整顿,不申请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关闭。2005年,全县102家煤矿企业中,78家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14家经批准进入“三同时”改造,10家煤矿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关闭。全县有23家非煤矿山和24家危化品企业先后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2、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四个强化”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为强化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县政府年初与各乡镇、各部门都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状,县安监局、各乡镇分别和各企业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同时,还建立了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矿山安全生产的包保责任制。全县连续发生几起矿山安全事故以后,为从根本上强化各级各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的责任心,扭转事故多发局面,建立了“四个强化”的责任体系。

一是强化了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县安监局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了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了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完善了安全检查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有问题有隐患检查出来的要负责,检查后落实不到位的也要负责;强化了检查验收责任制。

二是强化了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领导责任。县委县政府明确要求乡镇党委书记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对于安全生产的安排部署、相关措施、重点检查都必须亲自过问,确保到位,切实落实领导责任。

三是强化了主管安全生产的常务副镇长的主管责任。县委统一规定,常务副镇长必须分管安全生产,不得变动。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的常务副镇长是直接责任人,要把精力放在抓安全生产上。

四是强化了矿山法人代表及矿长的主体责任。一切安全生产措施的着力点都落在矿山企业的法人代表及矿长身上,所有安全措施都要靠企业的法人代表及矿长具体落实到位,没有他们牢固的责任意识和扎实的工作,安全生产就没有保障。为此,县安监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与矿长和法人代表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书,进一步细化了安全生产的责任。每个矿山企业及其矿长、副矿长都按国家规定分别交纳了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因矿长或法人代表不负责任,违章指挥导致死亡事故的,一律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实行“五个一律”的监管举措,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针对去年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形势,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让企业法人真正从思想深处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县委、县政府出台了“五个一律”的严管重罚举措,加大了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一是凡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企业,一律在经济上按上限处罚,每起事故的经济处罚总额不少于20万元。二是凡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企业,对主要责任人一律重处,触犯刑事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凡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企业,一律停产整顿6个月以上,经重新安全评价达到A级标准后,方能恢复生产;凡停产整顿期间明停暗开的,一经发现,一律实行永久性关闭。四是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矿山企业,一律实行永久性关闭。五是凡发生死人安全事故而隐瞒不报的矿山企业,一经查实,对主要责任人按上限加重处罚,触犯刑事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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