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防治水监督监察工作力度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煤矿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防治水措施不落实、没有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必须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关闭。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受老空水、地表水、承压水或溶洞水威胁的煤矿,在雨季前开展一次专项防治水监察,对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煤矿,要责令其停产、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发生水害事故的矿井,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重大未遂透水事故,也要彻查原因,追究责任,通过事故教训,全面提高防治水工作水平。
同志们,做好煤矿防治水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水害防治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基础工作,加强技术管理工作,加强现场管理工作,坚决有效遏制煤矿重大水害事故,为全国煤矿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做出贡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