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近几年不断发表关于信托责任方面的言论,在此,对其言论的客观性不作评价,但是增强信托责任,进而逐步提高承担责任的能力,无论是对企业的繁荣、家庭的幸福和自身的发展,都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信托的概念
在学术上,关于信托概念的学说是多种多样的,但大体上有三种,即“制度说”、“行为说”和“关系说”。“制度说”认为,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法律制度,指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制度。“行为说”认为,信托是“基于信任而托付”,具体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财产托付给受托人由其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法律行为。“关系说”认为,信托是信托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具体说,信托是指受托人依照信托法的规定,按照委托人的意图,在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
我国《信托法》中的信托定义。依照《信托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信托的立法定义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希望通过信托所要达到的目的。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不外乎有两个,在私益信托中是为了使受益人受益,以实现受益人的受益权;在公益信托中是为了实现特定公益目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要紧紧围绕信托目的进行。为了实现信托目的,一方面,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时候必须尽职尽责,努力使信托财产获得最大增值效果;另一方面,受托人必须忠诚地将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收益交付与受益人或用于特定公益用途。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要围绕信托目的进行,不但是委托人的主观愿望,也是受益人实现受益权的客观要求,受托人能否做到此点,直接关系到受益人受益权的实现。所以,当受托人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背离信托目的的时候,受益人有权要求其改正;如果受托人的行为造成受益人的损失,受益人可以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托义务被移植到公司法中后有一些变动,但基本内容相似。投资者把财产(钱)交给公司,公司的管理层人员完全支配该财产,必须为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服务,不能利用他们对公司财产的支配权追求自己的利益。
二、增强信托意识,提升经营资产和个人的价值
由信托而产生的责任及义务,每一个人都会有切身的感受。近几年在熊市徘徊的股票市场,让不少投资股票市场的人们交足了学费,如果每一家上市公司都严格遵守信托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投资股票市场的中小股民们何以落得如此惨痛的下场。我国老百姓的闲钱向来习惯于存在银行里,是因为大家相信钱存在银行里,不但不会减少,而且还会增加,更重要的是,在自己需要时能够即刻取得出来。试想一下,如果银行没有良好的信誉,谁还会将钱放在银行里呢。现在基于信任而托付的消费、投资理财和合作经营的项目越来越多,信誉好的单位和个人,会接收到更多的信托,承担更多的责任,收获更大的发展空间,也将创造更多的财富,为投资人、为受益人、为自己实现信托利益、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最大化。
现在,企业经常要求员工增强责任意识,这是对员工的最基本要求,企业的员工应该增强更多的信托责任意识。因为投资方将企业委托给了经营层进行管理,而企业经营层又将经营责任层层委托到各级员工,因此,企业内部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信托责任和义务。任何一个单位都喜欢能够独当一面的职员,因为信托责任强的人认为,做好自己的工作是天经地义的事,这就是我的职责。做不好自己的工作,就是失职,会感觉对不起付报酬给自己的单位,更会深深感到自己良心上的不安,所以,任何一个单位都喜欢这样具有高度责任感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