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重点,整合监督力量,增强监督实效
(一)完善内部监督体制
研究制定加强党对国有企业领导和监督的办法,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企业党组织要建立和完善企业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健全并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各项规定;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制度,发挥职工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建立企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和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制度。国有企业要积极构建适合自身实际的惩防体系,按照“制度规定流程,流程规范行为,行为优化管理,管理完善制度”的工作思路,强化源头治理,把惩防体系建设要求融入推进企业管理创新、优化管理流程之中。
(二)加强审计监督、效能监察和绩效考评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重大基建项目跟踪审计等审计制度,制订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办法,开展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任内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企业重大事项专项审计。国有企业要建立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与企业规模相应的内部审计力量,切实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效能监察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作用,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效益、效率、质量、安全等问题,开展效能监察。2008至2010年,要建立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工作制度,促进国有企业加强和改善管理。国有企业要落实效能监察工作责任,认真开展效能监察,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建立国有企业绩效考评体系。2008至2010年,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绩效考核体系,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年度绩效考评办法。
(三)强化国有企业责任追究
按照国有企业经营决策失职责任追究办法,对企业经营决策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加强责任追究。要严肃查办国有企业的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办在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中隐匿、私分、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的案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规交易、以权谋私、非法获利等侵害国家、公司利益和职工权益的案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等典型案件。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和企业健康发展。
四、以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七项要求”为重点,进一步明确纪律要求,规范从业行为
(一)规范决策经营行为
2009至2010年,各企业要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准确性,提高决策的效率和效果。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及重要人事任免;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决定企业合并、分立、出售、转让、重组改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涉及国有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担保、委托理财、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不准违反规定,对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不公开、公示;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准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二)执行廉洁从业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不准在下属企业、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不准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擅自领取兼职报酬;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准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或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