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从事公务”的认定。关于公务,《辞源》的解释是公事(公共事务),而《现代汉语词典》中是指关于国家或集体的事务。但刑法用语通常有其特定含义,辞典的解释只可作为解释刑法用语的参考,而不能以辞典上的解释来代替对刑法用语的规范解释。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本质特征的“从事公务”,从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理解,其仅仅是从事国家事务,不包括从事集体事务。不过,笔者认为,对国家事务应作广义理解,它不仅仅限于内政、外交、国防等事务,还包括国家公权力介入的社会公共事务。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当前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现实要求。
“从事公务”的本质特征主要有:一是国家代表性,公务是代表国家进行的,具有权力性和职能性;二是具有管理性,即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判断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工作人员是“从事公务”还是“一般的公司职务行为”,主要看其是代表国家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还是代表公司履行管理职能。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的公务,应是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从事的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相关规定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规定国有公司的内涵和外延。1994年,国有资产股份制改革时曾规定:国有股权超过50%比例的为“绝对控股”;在股份分散的情况下,国有股权高于30%、低于50%的比例,但国家或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对该公司、企业具有控制性影响的为“相对控股”。但并未指明上述情况中的公司是否为国有公司。因此笔者建议,对“国有公司”最好在公司法中明确其内涵与外延,或者以司法解释根据公司法予以明确。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哪些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此内容不宜在公司法中规定,但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解决。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是按照公司法建立的现代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起关键或重要作用的代表国有资产权益、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董事、经理、监事及财会人员都应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同时,我们也不能犯扩大化的错误,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所有决策、经营、管理人员都当作是国家工作人员。
(二)明确各部门的管辖范围。首先,国资委在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内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行为查办过程中发现有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应积极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受理后,国资委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国有资产的认定工作。
其次,赋予检察机关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并案侦查权。司法实践中,国有控股公司职务犯罪活动中出现混合主体犯罪的情况很多见。对这些不同身份的犯罪人员相互勾结、案情牵连的混合主体职务犯罪,倘若分别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管辖,肯定不利于及时查清案情,挽回国家损失。鉴于检察机关相对公安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上的优势,笔者建议从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并案侦查权,以迅速查清案情,有效保护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