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宪法与财政法的互动关系(3)

1970-01-01 08:00

  财政平等主义包含了对正义的价值追求,它要求平等对待,也是宪法平等原则在财政法中的具体适用。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财政平等主义直接的宪法依据。平等主义要求人民对财政事务有平等的参与权,人民利益也应当受到平等保护,财政法必须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否则就与古代专制君主的横征暴敛无异。
三、宪法与财政法的互动关系
   宪法与财政法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现代税收的出现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税收成为了近代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由于不断的战争造成了国家财力紧张,原有收入已经远远不够维持巨大的开支,政府成了“穷人”,必须依靠纳税人才能获得足够的收入。而当时西方社会又恰好形成了这样一个“有钱无权”的中间阶层,他们自然希望通过控制政府征税权来与政府相抗衡,以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另一方面从国家自身来说,它也希望通过一个固定的机制来稳定的获取财政收入,使得国家既可以筹措资金又不会破坏社会的秩序。对财政体制的供给与需求相结合,是西方宪政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关键。相比之下,传统中国没有出现宪政制度,与没有出现现代税收是一致的。⑹ 中国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小农经济天然具有分散性,不能产生一个类似的中间阶层,无法有效制约政府的权力。面对沉重的课税,农民唯一的办法就是揭竿而起,推翻一个封建王朝,然后再由另一个王朝取而代之,如此陷入循环往复的怪圈。
  财政权也是宪政体制平稳运行的重要保障。宪法要处理的两对最基本的矛盾,除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矛盾外,还有公权力之间的矛盾,包括横向,也包括纵向的权力关系¬¬——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现代国家大多是由多层次政府构成,中央与地方政府各自担负着不同职能,而其职能的实现有赖于财政功能的发挥。财政权限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合理划分,关系到地方政府在整个国家政权机关体系中的地位,甚至关涉到地方自治与国家结构、国家体制等根本性的宪法问题。⑽ 中央与地方财政权限的划分,其实就是一个中央与地方经济利益分配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不好,是会影响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的。一个政府的“正当”统治是建立在国家财政的基础之上的,统治秩序合法化的过程就是良善的财税制度逐步确立的过程。极度恶化的财政状况足以导致国家统治的“合法性危机”,并招致政权灭亡的命运。⑾ 在一定程度上,正是财政危机促成了专制制度的灭亡和民主宪政的产生。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宪法与财政法,或者说是宪政与财政之间的确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财政权既是宪政产生的根本原因,又是宪法规范的重要内容,也是宪政体制运行的重要保障。⑺ 国家的产生是人类历史的一大进步,比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具有优越性,更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现代国家的主要职能在于提供公共产品和保护财产权,一方面国家要为人民服务,它对公民财产的汲取就具有合理性,正如洛克所言:“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一份来维持政府。”而另一方面,国家拿走原本属于公民的部分财产,实质上就是凭借公权力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一种剥夺,所以国家的财政行为也理应受到公民财产权的限制。这种限制首先表现为只有人民同意才征税,其次是人民对财政预算支出的控制与监督。否则政府若滥用财政权,就成为对公民财产权赤裸裸的侵犯。政府不是万能的,它的无限膨胀也是可怕的,而私人财产权的保障和巩固就是阻挡政府这个“利维坦”最有效的障碍之一。因此在宪法中授予和限制征税权,把财政问题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即财政立宪主义,对有限政府的实现具有关键意义。⑻ 布坎南等人认为,应在宪法上明确规定一些有关税收的规则,以防止政府滥用财政资源,要在最高的法律层次上确保纳税人对政府征税权的控制。⑼
  四、 宪政与财政——中国的启示
  分析宪法与财政法的互动关系让我们明确:中国宪政制度的完善将得以与财政法自身的完善,得益于宪法自身加强对国家财政权的控制,以及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中国要完成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伟大转变,两者作用的发挥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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