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网络环境下的权利用尽制度初探(3)
1970-01-01 08:00
四、结语
虽然从各国的现行立法和网络环境下对于首次销售制度的巨大冲击来看,版权用尽制度并不能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与欧盟等国就完全无需考虑网络环境中的“首次销售原则”。版权法的精神在于利益平衡,“首次销售原则”对“发行权”的限制是使传统版权法达到利益平衡的途径。即使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这种新创设的版权专有权利,也依然需要有适当限制,以使版权法在网络环境中达到利益平衡。这样,对于我国与欧盟等国而言,虽然无需讨论专门针对“发行权”的“首次销售原则”是否可直接适用于网络环境的问题,却需要研究是否应当扩大传统“首次销售原则”的范围,使之不但能够限制传统“发行权”,也能够限制“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对于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条款中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需要给予更多限定,目前这条条款的意义甚微,大大超过了合理使用范畴,甚至可以说实现了“向公众传播”,因此,一方面可以在使用的空间或者物理范畴上进行限定,另一方面可以对接受信息的对象进行限定,以便于判断是否真正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网络版权问题是知识产权问题中一块与市场博弈密切相关,可以成为一个产权的重要问题,因此权力用尽制度的制定与否还依赖社会发展进程中各方利益的需要进行合适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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