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社会与福利行政法(2)
1970-01-01 08:00
3福利享受多层次原则福利政策肇始之时,福利是典型的经济分配制度,实际是一种合法的“劫富济贫”,所以物质上的引诱和观念的宣传导致西方福利制度走上自己的反面。单纯的物质提供和物质享受引发的弊病主要是:国家为了维持巨大的福利开支而制定的高税收政策,导致人们创造财富的热情、欲望锐减;这种从生到死的福利制度供养了一大批不思进取的懒汉;经济滞胀导致西方国家福利政策的重大危机;市场的趋利行为使本国的创造财富者脱离了主权国家的地域范围,使其它国家受利,而不是本国受利。福利行政法构建的既是一种物质保障的社会,也是一种精神享受的社会。在这种合法的“劫富济贫”的背后,“被劫者”也享受到了他自己无法提供的公共安全等各种服务。福利行政法提倡和奉行的价值观是多层次的:其一,福利行政既是一种自己享受他人创造财富的权利,也是自己回报社会、回报他人的一种义务;其二,福利行政既是一种对财富的享受,也是一种对财富的追求;其三,福利行政既是对个人自由的张扬,也是对集体意识的标榜;其四,福利行政既是授之与鱼,也是授之与渔。
三、福利行政法的生成规则
现在是一个多元的社会,在福利行政法中,福利标准、福利措施、社会分配的手段等都是多元标准。中国的发展极不平衡,这就不可能由一个单一的主体制定统一的福利规则,进行一刀切。福利行政法制定过程中的多主体原则和参与原则是构建福利行政法的关键。二十一世纪,信息占据主导地位,政府失去了在信息掌管方面的权威,公民通过各种先进的信息交流手段,可以与政府同时或者比政府更为快捷地获得各种信息资源。福利行政法的生成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社会组织,甚至可以是公民个人。福利行政法的生成规则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结合,这是公民参与权的直接体现。公民参与权就是为了弥补公民作为消极被动的接收者所产生的不良社会后果。从公民的主动地位方面来讲,公民参与权利的出现使公民对社会事务的参与,从单纯的政治选举权扩大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如教育、就业、住房和保健等。这种参与领域的扩大不仅能增加公民对社会的归属感和责任感,增加公民的公共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道德,更能缓解由于社会不平等而产生的社会排斥现象,增加公民的社会融入程度。从长远来讲,公民参与权利的实现,增加了公共事务中公民决策的成分,缓解了由于精英决策所造成的各种弊端。“强调参与胜于公正,并不意味着公正是不重要的。相反,问题恰恰是,只有当人们有机会参与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时,公正的目标才能得到更好的实现。”
注释
[1]陈晓律:《英国福利制度的由来和发展》,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
[2]〔美〕大卫·雷·格里芬编:《后现代精神》,王成兵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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