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6)

1970-01-01 08:00


      通过上述讨论,我们有一个体会,股东资格认定的困难固然有理论研究不足,制度不完善,行为人欠缺必要法律知识等等原因,但更重要的是立法者、司法者的观念问题。遇到社会问题,立法者、司法者不能首先想到国家干预,有投入不等于有效益,有管理不等于有秩序。只有真正认识自身管理能力局限、市场经济环境现状,才能建立符合社会需要的制度并顺利执行它。  
             
 
 
 
注释:
  [1]刘瑞复:《中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116-117页。
  [2]漆多俊:《中国公司法教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7页。
  [3]刘敏:《股东资格认定中的三个问题》,《人民法院报》2003年8月27日第三版。
  黄福宁:《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实者的股东资格认定》,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http://www.ccelaws.com)
  [4] 孔祥俊:《公司法要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1页。
  [5]郭明忠、邬文辉:《论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股东的资格认定及其权利限制——从一起公司股东权益纠纷案例引出的课题》;西湖法律书店网(http://www law-lib com/shopping/newview asp)
  [6]这方面的相关立法依据还有很多,例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8、60、61条。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者将被处以罚款,虚报注册资本严重的撤消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股东资格并不因出资人的瑕疵投资行为而被否认。《企业年度检验办法》(1996年12月13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第22条、24条、25条、26条分别规定:对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即公司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30日内补交出资或将抽逃的出资返还给公司,并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未依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交纳出资,由登记主管机关限期缴清出资,逾期不缴清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见,依上述条款,出资瑕疵的股东仍能保有其股东资格,只是应当承担补交出资的义务。
  [7]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160-163页
  [8] 例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在拖延支付的情形,可以对拖延支付的股东再次颁发一项儆戒性催告,催促其在一个待定的宽限期限内履行支付,否则即将其连同应当支付的股份一并除名。该项催告以挂号信发出。宽限期必须至少为1个月” 。美国《示范公司法》(1984)6 20节(d)款规定,“如果在公司设立前认购股份的认购人未能依约给付金钱或者财产,公司可以象收取其他债务一样予以收取。如果认购人在公司对其发出书面履行要求20日后,仍未能清偿该债务,那么除非认购协议另有规定,公司可以废除认购协议,并出售股份”。公司设立之后,公司股份认购协议按照《示范公司法》6 20节(e)款,则是公司与股份认购人之间的合同。自然公司也可以因为认购人不履行债务而解除协议。
  [9]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规定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不能同步缴付的,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后,应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对中合资经营企业中控股(包括相对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投资额未达到其认缴的全出资额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根据《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未能按时交纳出资的合营方将被视为退出合营企业。该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

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6).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论绑架罪的修正构成的解释与适用——兼评修正案对绑架罪的修改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