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资金被盗案民事责任分析(2)

2012-08-22 23:37


  二、银行与储户的注意义务分析
  银行卡资金被盗的形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假人假卡与假人真卡。假人假卡即真正的银行卡与储户并未分离,而是利用伪造的银行卡将账户上的资金取现或转帐。通常表现为利用自助银行安装针孔摄像机、假读卡器或利用黑客技术获取银行卡信息后伪造、变造信用卡,以存款人名义盗取资金的情形。假人真卡即盗窃者利用真实的凭证和信息,冒充真正的持卡人盗取银行卡资金。这类纠纷往往发生在银行卡被盗取、被骗或者遗失之后,储户未发现或者虽已发现但未报案、挂失,盗取者以代理挂失、代理支取等名义将存款取走。
  不同的盗窃手段,不同的盗窃场合双方的注意义务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为:
  (一)在ATM机上取现或转帐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因此银行必须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包括ATM。比如:自助银行门禁正常工作;ATM机处于安全运转状态,或即使出现故障,在机上有醒目的安全提示,自助银行的监控措施周延,保安人员对自助银行定时巡视等,此外银行应该具有能够识别伪卡的系统。
  (二)在柜台上取现或转帐
  用银行卡在柜台上取现或转帐虽然很少见,因为在柜台上操作,银行所作的审查义务会更多,盗窃者往往会避开它。但是对那些大额的取款也应负程序上的注意义务,表现为:
  1.审查银行卡凭证的义务。银行要对银行卡的真伪进行实质审查。要通过银行的交易系统验证识别该银行卡所记载的存款信息是否与银行记载的信息一致,具体指银行卡中的储户户名、帐号、卡号、开户行存款数量和存款期限等相关信息。
  2.审核提款人身份证件。核对存款人开户人姓名、性别等与所提供的身份证件上记载的是否一致,但对身份证的真伪不负辨别责任。
  3.核对密码和签名的义务。银行有责任核对取款人输入的密码是否与原来储户在银行计算机系统中设定的密码一致;核对取款人的签名与原来预留的一致。
  (三)在POS机上刷卡
  此种情形的涉案当事人不仅有银行、储户、盗窃者、还涉及特约商户,法律关系更复杂,基于篇幅所限,本文不作讨论。
  对于储户的义务,总括起来就是妥善保管银行卡,对密码的绝对保密义务。此外,银行卡遗失、被盗的应及时通知银行等其它一些附随义务。   三、民事责任的认定
  银行卡资金被盗案的责任分担通常涉及三方当事人,即银行、储户、盗窃者。笔者已经认定此类案件参照借款合同的规定,银行与储户之间建立起债权债务关系。银行是储蓄合同的债务人,储户是真正的债权人,而盗窃者冒充储户的身份,持窃取的或伪造的银行卡及密码从银行处支取卡内钱款,具有债权占有人的虚假表象,在债法上称为债权准占有人。分析三方民事责任的承担需要分析银行对债权准占有人的给付是否具有效力,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这里指针对假人假卡和假人真卡挂失后冒领的情形,假人真卡在挂失前已被支取的,不在讨论之内)。如果是有效清偿,则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清偿行为而消灭,储户只能追究盗窃者的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在不当得利之债得不到追偿的情形下,考虑银行与盗窃者对储户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如果是无效清偿,则银行对储户的债务依然存在,银行必须应储户的要求支付存款,并由银行方追究盗窃者的侵权责任。
 是否为有效清偿,根据债权占有理论,应当符合三个条件:⑤(1)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这在客观上容易判断。(2)给付的对象必须是法律上的债权准占有人,即给付的主体具有足以使债务人相信其为债权人的外观特征。判断是否具有外观特征,根据银行卡号与密码,有些时候还有身份证的匹配来表明持卡人是否具有储户身份的外在表现;(3)债务人给付时须善意无过失。如何判断善意无过失,这是存储双方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斟酌银行系统是否符合安全等级,而不是银行不能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就让银行负绝对的责任。毕竟高科技的犯罪手段往往很隐蔽,有些情况下银行以现有技术也很难发觉。此外,还要看银行是否按严格的操作规程处理业务,这里应以一般业务人员的智力水平和辨别力为标准,以充分的注意和警觉审查储户的取款帐号与密码的匹配、审核提款人的身份及签名的辨认等。民事责任认定的具体情形论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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