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根据吴宗宪先生在《当代西方监狱学》中的介绍,在西方国家,普遍对参加劳动的服刑人员支付劳动报酬,这种劳动报酬呈现出一定的差别性,主要有地区差别、工种差别、雇主差别和计算差别。
[2]在联合国一系列人权文件之中,并没有将罪犯从享受人权的“人”的范围中排除,享有人权的“人”的范围包括了犯罪人—“罪犯”。联合国人权文件认为作为人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劳动权也同样应当被罪犯所享有。因此,笔者在这部分论述时,使用了囚犯劳动权的称谓。
[3]据悉,目前在我国,很多被关押在看守所的未决犯也被安排参加一些手工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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