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神论的政治宪法学(下)——对施米特的解读之一(2)

2012-08-22 23:43

 

尽管施米特必然与那种具有深厚传统的规范主义法学构成了尖锐的冲突,但自始至终就带有规范主义烙印的他,并不会完全不理解当年德国规范主义法学对待政治权力问题的苦心与深意。[⑦] 那么,是什么促使施米特采用了法学概念的社会学方法,从而从规范主义走向决断主义呢?

其实,决定人类思考方法的根源也是复杂的,其中,某种法学方法的出现与其正当性往往也是由时代的历史主题、政治结构等条件所决定的。当年的施米特就认识到,支配19世纪德国国家学之整个发展进程的趋势是那种超越性表象意义上的有神论的终结以及新的正当性概念的形成,即所谓“传统形而上学中的最高和最确定的实在,即超验的上帝,被抛弃了”, 而“人民” 则代之登场,[⑧] 于是,旧来的主权概念中的决断主义与人格主义要素遍消失了,因为这种“人民” 并不具有主权者所固有的决断主义和人格主义要素,这便产生了近代主权概念确立之后人类关于绝对正当性根基的迷思与困窘。有鉴于此,施米特在理论上为自己设定了独特的目标,那就是:克服自由主义规范法学所带来的中立化倾向对主权概念中超越性因素的抑制,[⑨] 虽然也以那种既不符合理神论意义上的构成也不符合有神论意义上的构成的“人民”为基础,并以建立在脆弱的民主主义基盘上的魏玛宪法为素材,但却力图恢复消失了的决断主义和人格主义要素,并将这些要素融入宪法学的体系之中。一言以蔽之,就是将民主的魏玛宪法编织成为一个有神论的体系。[⑩]


注释:

[①] 参见施米特著,冯克利译:《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前引书,《政治的浪漫派》,第157页以下。

[②]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刘小枫编《政治的概念》,第133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③]同上,第130页。

[④] Ernst Wolfgang Boeckenfoerde:the concept of political,in law as politics, duke university press Durham and London,1998, pp.47-48

[⑤] Geistesgeschichtlich的概念也多次被施米特直接用于其著述甚至标题之中,如前引的《现代议会主义的精神史地位》(Die Geistesgeschichtlich Lage des heutigen Parlamentarismus)一书即然。如前所言,我国已有的中译本将Geistesgeschichtlich Lage译为“思想史状况”,可能就是忽视了施米特之特有方法的译法。

[⑥] 参见前引[日]新正幸:《有神论性质的宪法学:卡尔•施米特的精神史方法》一文的专门论述,前引书,宫本盛太郎、初宿正典编,第163页以下。

[⑦] 有关规范主义的苦心与深意,有许多我国学者是难以理解的。姑且可参见林来梵,前引《法律实证主义方法的故事——以拉班德的国法学为焦点》一文。

[⑧]施米特:《政治的浪漫派》,第62页,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⑨] Gopal Balakrishnan: The Enemy ,Verso,2000,p48.

[⑩] 参见前引文,[日]新正幸,前引书,宫本盛太郎、初宿正典编,第171—172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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