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国保险法告知义务之变革对保险人的影响(3)

2021-05-09 22:49


  从“被保险人主动告知,保险人辅助进行询问”到“被保险人知道或应道知道”标准的进一步明晰,再到“比例救济”原则的引入,都是新法在合理陈述原则的设计上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再平衡的体现。其中只有比例救济堪称是革命性的变革,其他内容则是在传统告知义务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保险人不用为合理陈述义务会带来怎样的大改变而忧虑,但仍重新明确直接的定位,以更为积极的姿态去迎接英国保险市场的新发展。


  参考文献: 

  [1]原文详见《The Insurance Act 2015》,下文新法相关法条原文均来自于此. 

  [2]郑睿.论英国海上保险合同告知义务之演进与立法启示[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5(12). 

  [3]实质上的良好履行被规定在新法第3条第3款c中和第7条第5款中,与旧法相比并没有发生实质变化。第3条第3款c中一个合理的风险陈述是指:所有有關事实的重要陈述应当在实质上正确,所有有关期望和信念的重要陈述应当基于诚信做出。第7条第5款:如果一个谨慎的保险人不会考虑被保险人做出的陈述与陈述在事实上的差异是重要的,则该重要陈述实际上是正确的. 

作者:王蒲贞



论英国保险法告知义务之变革对保险人的影响(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探讨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