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合并《反垄断法》适用问题研究(2)

2021-05-09 22:55


  二是将有关互联网企业指导案例编入《相关市场界定指南》。我国的《反垄断法》诞生于2008年,十年过去了,互联网市场早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彼时一些理念早已落伍和被淘汰,包括营业额在内的界定指标已经严重脱离行业现实。虽说法律的修改总是落后于实践的发展程度,但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完全可以根据现实发展的需要进行修订和改进,特别是近些年发生的“3Q”案、“高通标准必要专利”案这样经典的案例完全可以写入《指南》。


  三是坚持公平优先的《反垄断法》执法理念。美国包括欧盟在互联网企业出现垄断行为时会毫不犹豫地启动调查,特别是当一家企业的行为严重影响到国内消费者福利的时候,当局肯定会该出手时就出手。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兜底性条款具有高度相似性,也难怪有人认为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大量借鉴西方的产物,遗憾的是,我们借鉴了西方的形式,对于欧盟保护竞争、公平优先于效率的立法初衷和执法理念却未得真谛,这是我们需要好好加强的地方。


  作者:张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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