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交流制的构想与反思(2)
2012-08-28 20:59
另外法官的异地交流轮岗制并不能起到防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作用。发达的交通便捷的信息使物理空间不再成为障碍。更何况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和腐败的产生并非由于法官长期任职一方造成,而是法院体制的行政化造成。因此,机制上产生的问题不能靠少数法官之间的流动解决,交流出去的法官在现有机制下到了新的地方难免仍会受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而且法官轮岗制与法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相矛盾,不仅不能提高整个司法系统的整体素质,反而会扰乱司法的正常秩序。后果是培养了一大批万金油似的司法人才,术业无专攻。
三 发展方向
笔者认为对改革举措不能“饥不择食”。要解决问题,最主要的是对症下药,方能药到病除。司法之所以腐败,是因为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他做出的判决无人监督或监督不力。
而我国现行制度基本是靠外部监督。这就是弊病。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外界根本不能看出问题的端倪和猫腻,因此我们需要在司法体系内部通过制度和技术性的安排形成一个法律人的自我监督机制。将司法权一分为三,法官、检察官、律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共同解决当事人的法律问题。
事物是内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内因起着决定性作用。所以提高法官自身素质才是重中之重。
一是改进法官选任制度。当然我们不能一步登天地学习美国从优秀的律师中选任法官,但是却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1)即法学院优秀毕业生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合格者再接受专门的司法训练,结束后方有资格被选任为法官。
二是合理限制法官规模,我国的法官已然成为一个庞大冗杂、鱼龙混杂的群体,然而“陈兵百万不如寸铁杀人”,多而不精,于事无补。质量远比数量重要。
三是提高判决书要求。判决必须阐明法理,促使法官精心研究法律规则理论,光明磊落地将腐败扼杀于摇篮之中。
此外也应该提高法官待遇和法官身份保障制度。虽然暂时实现不了西方的法官终身制,但仍可采取一定措施增加法官待遇和提升他们的职业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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