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法治观(5)

2012-08-28 21:00


(五)要形成自觉守法的科学守法观
  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守法的科学守法观,是科学法治观的另一个重要内容。从法理上来说,要实现法治,单单依靠立法、执法和司法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倚赖人们自觉守法。所谓自觉守法,即应自觉地遵守法律,这也是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早在古希腊时期,著名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指出:“法律(和礼俗)就是某种秩序,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法律(和礼俗)的习惯。” 我国古代思想家也认为:“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 可见,守法是法制运行的重要环节,是显现社会法治化的一个自然要求,守法者对法律的遵守与政府对法律的执行及司法机关对法律的适用是同样重要的。当然,自觉守法通常要求人们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尤其是要具备良好的权利义务观念。具体来说:人们对于权利和义务为何物应当保持清醒的认识;应当知晓自己的权利及其正当性、合法性、可行性以及该权利的界限;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动以追求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应当敢于捍卫自己的权利,但不能无视社会所能够提供的物质和精神条件以及社会的承受能力而盲目主张权利,更不能滥用权利;应当对一切合法的权利给予尊重;应当认同自己依法对国家、社会和他人负有的义务,并应忠实地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应当主动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作出应有的行动;此外,还应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逃避和推卸自己的过错,而应当勇于承受自己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道义责任。
(六)其他观念与意识
  除以上几点之外,法治还有其他方面的一些要求,例如,应建立规范的法律监督体系、应做好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应做好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工作等等。这些方面的要求对于我国实践法治,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保证我国经济社会在法制的规范和引导下科学的发展,都是不可或缺的。为此,还需要我们树立科学的法律监督观,正确理解并做好法律监督工作;需要树立科学的法律教育观,有重点、有层次、分步骤地宣传法律知识,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地做好法律教育工作;需要树立科学的法律解释观,理性的理解和把握法律的精神与价值,灵活地运用法律……。这些都是我们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所应当树立的基本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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