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八修
刑法的第八次修改,是对以往充满历史阶段特色的立法思想的一次校正
8月28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下称“修正案”),终于“面世”了。
“此次除了修正具体罪名之外,还涉及刑法典总则的修正,其中包括刑罚种类的调整、死刑的减少以及刑罚幅度的适当调整等”,在参与刑法修正案专题研讨会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看来,此次修正“动作不小”。
本报记者 严友良发自上海
本次刑法修正案初稿共46条,除取消走私文物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13项犯罪的死刑处罚外,同时还延长了生刑的刑期和调整了特别减刑制度。此外,修正案还就社会普遍关心的醉驾、欠薪、“打黑”、安全事故频发等问题作出了回应,增加了危险驾驶罪、拖欠劳动者工资罪等新罪名,并对黑社会性质作出了规范化的界定和修改了非法采矿罪等。
“这次刑法修改肯定了很多学界的共识,表明中国刑法改革慢慢向合理的方向迈进。”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向时代周报表示,在刑法改革需要驶进“深水区”的当下,这个修正案首先值得肯定。
减少死刑
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指出:“这次修正案拟取消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曾长期在检察院工作、现任职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的王琳对时代周报分析了这次取消死刑的罪名:一是长期以来很少适用死刑的犯罪,比如传授犯罪方法罪;二是从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考虑不需要适用死刑的犯罪,主要针对部分经济犯罪;三是通过立法技术的调整可以解决的犯罪,比如拐卖妇女、儿童罪。
“毫无疑问,减少死刑是这次修正案最大的亮点。它不仅符合对死刑控制的国际潮流和趋势,也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权,促进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引导社会对生命权利的尊重。”王琳说道。
因为涉及罪名较多,中国死刑设置一直为人所诟病。1997年《刑法》重获修订之后,中国死刑罪名多达68个,其中包括非暴力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走私文物等经济犯罪。
“将走私文物、贵金属、珍贵动物等列入死刑,等于变相地承认人的生命还不如大熊猫和恐龙化石。”曾代理过多起刑事案件、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有西对时代周报表示,不少死刑罪名设置不符合刑法的法律本意。
减少刑法中的死刑罪名,还有国际压力的考虑。据了解,我国已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个公约中包括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并且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
事实上,这次修正案首次对死刑实行“减法”也符合近年来中央关于刑法政策精神的调整。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在死刑制度上“保留死刑、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为此,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2010年5月,最高法院又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颁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此举同样意在“少杀、慎杀”。
“75岁以上的老人不适用死刑,一些经济性的犯罪从死刑名单中删除,这些彰显了刑法对生命权的尊重,表明中国死刑制度走到了十字路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对时代周报表明自己的态度。
加重生刑
单就刑罚来说,中国是典型的“生死两重天”。一方面是立法上死刑罪名过多,司法中大量的罪行被判以极刑;另一方面则是不少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刑期过短。
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调查,在中国死缓相当于有期徒刑14年以上、24年以下,平均执行18年;无期徒刑则相当于有期徒刑12年以上、22年以下,平均执行15年。
“目前,有期徒刑最高为15年,数罪并罚最长刑期是20年,下面就是无期徒刑和死缓了。这意味着从无期徒刑可以一下子减到20年甚至是更短的刑期。”陈有西向时代周报表示,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不合理是失衡的主要原因。“实际刑期过短,造成了社会和司法机关对死刑的依赖,这又变相地带来了对死刑的挤压。实践中,存在大量司法机关害怕触犯众怒而将一些原本可能判处死缓的罪犯施以了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