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纳税人宪法义务的整体性(2)
2012-08-28 21:23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权利和义务观,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对等的,理论上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对等的,但实际生活中,规则不可能绝对细致化,有多享权利,少履行义务,或者多履行义务,少享权利的情况,至少现在还无法做到权利和义务完全对等。根据天赋人权观:人的一些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是天然的,作为人就应该有的,这种天赋的权利,其对应的义务是什么呢?还有对应的天赋义务,例如:对弱者的救助,是出于道德上的可怜、同情、怜悯,也是由于法律上的义务;行政救助者是出于法律上的义务,但是,作为个人如果要帮助弱者,则应该出于道德,法律不能强迫个人扶助弱者。笼统地讲,人的生存权、生命权、发展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是与生俱来的。如果有人蓄意破坏,由公权力来保护,公权力又由个人来支持;因此,天赋人权观无法解决基本的权利义务对等性问题,无法解释基本权利和义务到底由谁来保护、支持的问题。
国家或者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是由税赋支持的,而税赋又是由纳税人支付的,可以认为,纳税人间接地支付了公共产品价格。或者认为纳税人购买了公共产品,这是一个买卖交易他应该遵循私法买卖交易的基本规则:平等、自愿、协商、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等基本原则。但是。公民个人购买这种公共产品却不完全是遵循私法规则的,首先,交纳税款不(完全)自愿,购买何种公共产品,作为公民个人几乎没有什么发言权,买卖合同具体的履行情况也不由购买者(纳税人)决定。可以认为,纳税人和国家(政府)之间的这种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既不完全遵循公法规则,也不完全遵循私法规则。虽然,某些个体的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不完全对等,但从总体而言,纳税人的宪法权利是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对价。
总之,寻思纳税人宪法权利,可以更好地指导纳税人争取各项民主权利,关注各项改革,积极参与宪政建设,建设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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