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宪法权利的公民知情权(2)
2012-08-28 21:23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而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些规定也包含着公民知情权的内容,要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就包括了信息或情报的联系,人民要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发表“意见和建议”,就必须知道政府的有关情况,才能进行比较和判断。只有监督权利的设置,没有监督权利的行使是不够的,行使监督权的前提是国家机关要公开公共信息。只有实行信息公开,给公民以充分了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机会,才可能使公民有效地行使自己的监督权。除了以上提到的宪法条文,宪法对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规定,也包含了知情权的内容。?
除了宪法的规定体现知情权的理念外,现行的法律法规也确认了公民有知悉、获取有关信息的自由和权利,这些法律规范大都分散在各种法律文书中。《行政处罚法》、《警察法》、《证券法》、《价格法》、《土地管理法》、《档案法》、《环境保护法》、《统计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行政公开的规定。2007年4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9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明确,制定这一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该条例是我国一部针对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法规,但是依然没有把公民的知情权确定为宪法的基本权利之一。与公民知情权的理念和相关法律法规相呼应,在有些行业、部门也出现了政务公开的实践。1999年开办的“政府上网工程”发展至今,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成为了实行政务公开的一项最具影响力和透明性的举措。?
目前,公民知情权实现的主要障碍是,掌握公共权利的机关或组织缺乏人民主权的宪政理念,把自己当成信息、情报的主任,垄断信息而不公开。这表现在:(1)漠视知情权。为政者把政务信息的公开看成是对老百姓的恩赐,是否公开,公开到哪一级别,公开到什么程度完全由为政者自己决定,如果有“胆大妄为者”申请信息公开,有可能被视为“犯上作乱”,扣上各种帽子。(2)暗箱操作式的内部文件大量存在。由于法制不健全,政出多门,许多行业部门从本位利益出发制定了大量的内部掌握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并未向社会公众公开,但往往又成为为政者行使权利的依据,成为有权机关处罚相对人的依据。(3)在保密问题上“宁宽勿窄”。(4)常常以“为了人民的利益”或“为了社会稳定”的名义,不向人民公开信息。?
人民要管理“国家”、“经济”、“文化”、“社会事务”,就必须知道国家、经济、文化、社会的各方面的信息。根据有关方面的统计,我国80%的有用信息都由政府部门掌握,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这些信息往往被封锁在政府机关,民间很难得到和利用,所以国家机关主动地或应公众请求公开这些信息,以使人民“知”和“行”必须成为我国依法治理国的重要内容之一。否则,让人民管理国家事务便是一句空话。?
参考文献?
[1]?李晓光,赵峰.公民知情权的宪法学思考[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
论作为宪法权利的公民知情权(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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