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有限政府”的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我国在发展、完善市场经济的新时期,政府在“转变经济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应注意加强下述职能:
1.服务职能。政府应努力为行政相对人服务,为市场主体服务,为相对人提供私人不能提供或不愿提供的“公共物品”,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宏观调控职能。政府应健全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同时应完善统计体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监测,保障国民经济的整体平衡协调发展;
3.规划职能。政府在摆脱对市场经济活动具体干预的同时,应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性问题的中长期规划,通过规划,提出发展的重大战略,基本任务和产业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实现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平衡;
4.协调职能。政府应协调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性质、不同类别市场主体的关系,协调城乡发展,协调区域发展(如采取措施,推进西部大开发、发挥中部地区综合优势、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实现现代化等);
5.指导职能。行政指导既可以认为是一种新的政府职能,也可以认为是一种新的行政管理手段和方式,即政府通过指导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向行政相对人宣示政策、提出建议、意见,引导(而不是强制)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的行政目标(如秩序维护、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安全保障等)。
三、行政法制建设是构建有限政府的基础
只有在政府的行政权力受到法的严格制约的情况下,有限政府才能真正建立起来。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人数最众的部门。因此,有限政府的构建必须做到依法行政。行政事务的繁杂性和紧迫性,给予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此,很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力图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提供基本的行为准则,使行政机关受到法律的约束。
(1)行政法制的完善利于有效限制政府权力
相关行政法规,尤其是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为有限政府的构建迈进了一大步。长久以来,由于全能政府观念的影响,加上部门利益作祟,政府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纳入政府许可范围。为了从根本上减少和控制行政许可的种类和数量,行政许可法贯彻有限政府的理念,强调凡是老百姓能够自主决定解决的,或者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调节的,以及能够通过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加以约束和规范的,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均不得设定许可。对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必须适时进行许可评估,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时修改和废止。这些规定可以有效地遏制各级行政机关滥设行政许可的行为。政府依法办事并不一定就是法治,但法治下的有限政府必然要依法办事。国家对社会进行控制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无论哪种手段都不能与法律相比,法律的手段具有更明显的优势。法治要求政府必须主要通过法律实行社会控制,其他手段都服从法律,政府的行政权不仅在法律之下,而且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因此,法治和有限政府都要求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2)建设责任政府离不开行政法的保障。
第一,现代有限政府建设之所以要以行政法为基础,就是要通过制定行政法的形式为国家权力设定基本的规则——提供合法性来源,规定行使的依据、标准和程序,明确其界限和责任。行政法通过对责任主体、责任对象和责任内容等方面作出规定,从制度上构建责任政府。第二,纯粹民主不能充分保障政府承担其责任,纯粹的民主可能导致民主的滥用,形成“多数人的暴政”或“无政府状态”,从而影响政府承担责任。但有了行政法的支撑,民主沿着行政法和宪法规定的轨道运行,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第三,政府权力亦受到行政法限制,不得行使行政法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否则必须承担违背行政法的责任;其权力也不得侵犯行政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所有这些正是责任政府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