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限(5)

2012-08-28 21:30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张明楷教授还提出:“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没有固定不变的界限。以前属于类推解释的,以后可能属于扩大解释,或者相反。相对于此条文属于类推解释的,相对于彼条文可能属于扩大解释。”{32}如此主张“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没有固定不变的界限”的论断,实在令人惊讶。揣摩论者的初衷,无非是想强调要用发展的眼光、相对的眼光来看待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问题。殊不知,如此一来,就在不经意间偷换了概念,即将所讨论的“某种解释是类推解释还是扩大解释”的问题,偷换成为“某一用语在不同的文本中是类推解释还是扩大解释”的问题。诚然,同一用语在不同的文本中可能具有不同的含义。如果文本发生了变化(如法律条文的修改),相同的解释结论,就有可能分别属于类推解释或者扩张解释,甚至是文理解释;同样地,对不同文本中的同一用语所作出的相同解释结论,也有可能分别属于类推解释或者扩张解释,甚至是文理解释。问题在于,“某种解释是类推解释还是扩大解释”是针对特定的文本中的解释结论而言的。在此特定的情形中,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固定的,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也是固定的。那种认为“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没有固定不变的界限”的论断,看似符合辩证法,但其实质却是不自觉地陷入了不可知论的泥潭,无助于厘定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限。
 
【参考文献】
{1}[日]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 {2}[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郑树周译校,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83页。 {3}[日]中山研一:《刑法的基本思想》,姜伟、毕英达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49页。 {4}参见[日]中山研一:《刑法的基本思想》,姜伟、毕英达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51页。 {5}〔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页。 {6}参见马克昌主编:《外国刑法学总论(大陆法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8、39页;李希慧:《刑法解释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版,第112页;何荣功:《论刑法扩张解释的根据、类型及适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4期;周振晓:《也论立法解释》,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周振晓:《狭义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析》,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7}参见陈朴生、洪福增:《刑法总则》,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6、9页。 {8}参见司明灯:《论我国的刑法司法解释》,郑州大学硕士论文,1994年提交;刘志远:《刑法解释的限度—合理的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 {9}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解释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25页。 {10}参见[日]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日本法学家论日本刑事法》,李海东等译,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1997年版,第126页;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122页。 {11}参见韩忠谟:《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47页,注1;周光权:《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页。 {12}[日]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5页。 {13}参见[日]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陈兴良主编:《刑事司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418页。 {14}参见卢勤忠:《刑事法律解释的若干问题思考》,载赵秉志、张军主编:《刑法解释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5}参见姜伟、陈正云:《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兼析为收养而偷盗婴儿的行为应否定罪》,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1期。 {16}参见徐岱:《刑法的立法解释三论》,载赵秉志、张军主编:《刑法解释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7}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9页。 {18}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9、50页。 {19}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2页。 {20}转引自周光权:《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页。 {21}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9页。 {22}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3页。 {23}在日本,“从刑法实质解释的角度出发,有见解认为,在解释的时候,必须在语言可能具有的意义范围、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和保护法益、处罚的必要性之间进行比较衡量。按照这种见解,‘解释的实质处罚范围,和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和条文通常意义之间的距离成反比”’。参见[日]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24}[日]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25}参见〔日〕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日本法学家论日本刑事法》,李海东等译,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1997年版,第126页。 {26}参见夏甄陶:《认识论引论》,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47页。 {27}所谓概念的分类模型,是指由一套概念、结构、类型、依序整理(次第排列)的标准、各个等级和分类组构成的模型。参见[前苏联]E·格拉日丹尼科夫:《哲学范畴系统化的方法》,曹一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2页。 {28}周光权:《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 {29}陈朴生、洪福增:《刑法总则》,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7页。 {30}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9页。 {31}否则,就没有必要用“长期”或者“导致严重后果”等限定词对“通奸”加以限制,而直接将“通奸”解释为“同居”即可。显然,张明楷教授并不认为“通奸”是“同居”一词可能具有的含义,而认为只有“长期通奸或导致严重后果的通奸”才可能被“同居”一词的含义所涵盖。 {32}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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