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中国财税法制改革思考(6)
2012-08-28 21:31
笔者认为,前述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和财税法制建设的系列政策建议,无疑均是构建我国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但如此庞大复杂的制度、体制变革,决非年度体制改革工作之所能为,而且其中的一些建议虽然从长远的科学发展来看有其必要,但在目前经济发展尚不稳固、企业投资意愿低迷、房地产发展前景不明和居民消费不旺的情况下,却并非明智之举。如其中提出的“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开征环境税、物业税”等,本质上均是增税的改革,它们和目前我国刺激投资、扩大消费需求的积极财政政策是背离的,因而短期内也是明显缺乏实施可能性的。相反,笔者以为有关《预算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原有法律的修改与完善,更有现实的迫切性和实施的可能性。因为,通过修订《预算法》,可从立法宗旨上确立公共财政理念和基本的财政管理法制框架,进而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税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支出结构的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的开展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可在调节收入分配、增强中低收入者的税后所得和消费能力方面,发挥应有作用;而对《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与完善,可以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税收征管,和谐税收征纳关系,保障应收尽收和防止竭泽而渔,确保财政收入实现,进而为结构性减税提供财力基础和程序法保障。因而更值得我们重点研究和关注,并择机修订出台。
注释:
[1]实行结构性减税,结合推进税制改革,用减税、退税或抵免的方式减轻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是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所谓结构性减税,是指减税并不是单向的、全面的,而是有选择的。换言之,结构性减税,就是该减的税要减,该增的税要增。结构性减税有别于全面的减税,是针对特定税种、基于特定目的而实行的税负水平削减。尽管在具体税收政策上会有增有减,但结构性减税追求的目标是纳税人实质税负水平的下降。2008年以来,中国实行的结构性减税政策集中反映在三大税制改革中,即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2008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和成品油税费改革(2009年)。从减税政策的扶持方向和内容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二是鼓励投资、提高企业竞争力;三是支持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可持续发展;四是促进就业、支持改善民生。此外,此轮结构性减税及相关政策,还包括多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取消和停征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100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下调及单边征收、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税率下调乃至停止征收、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需求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调整资源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支持就业、改善住房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2] 2007年12月起,中国在四川、河南、山东省和青岛“三省一市”试点“家电下乡”财政资金直补,即对下乡销售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三大类产品给予产品销售价格13%的财政资金直补。2008年10月,中国政府宣布扩大计划至14个省,同年11月更决定推广至全国。据此,从2008年12月1日,山东、青岛、河南、四川、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开始推广家电下乡直补。从2009年2月1日起,全国其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开展家电下乡直补工作。目前,家电下乡直补的品种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等9大类。各地实施直补的时间暂定为4年。而对于摩托车则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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