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必须适应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需要。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广泛性和人大常委会地位的加强,以及直接选举从基层扩大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都适应着我国每个阶段民主发展的需要。各级国家机关在工作实践中贯彻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需要。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国国家机构具有活力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的全国人 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因此,它以最广泛的民主为基础,另一 方面,我国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它负责,受它 监督。整个国家机构在民主的基础上产生,又集中地处理国家事务。民主集中制原则从 建国一开始就于宪法中确立,它贯穿在国家机构发展的始末,始终是指导我国国家机构 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五,坚持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是我国国家机构发挥更大作用的根本保证。我国的国家机构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的有系统的总和,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存在的表现形式,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的组织体系。50多年来,尽管国家机构体系的个别环节有所变动,但是国家机构总体上的社会主义性质是没有变化的。
坚持党对国家机构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就一定能够在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过程中发挥更加巨大的 作用。
「参考文献」
[1]曹康泰。为确立紧急状态制度提供宪法依据[A].宪法与宪法修正案辅导读本[J].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235.
[2]邓小平文选(1975—198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299.
[3]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56.
[4]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