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行使权利的机制殛待改革(4)
2012-08-28 21:33
但由于我们全国人大代表的非专职性,即便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相当委员是非专职的,只有少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委员和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人员,有更多的时间来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与思考,这样有可能使他们在实际上造成比一般不专职的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具有知识上的优势,而知识是可以转化为权力优势的。罗伯特。米歇尔斯在《寡头统治铁律》中指出“社会分工原则导致专业化。由专家担任领导是必要的,也是合情合理的,……然而,专业化必然意味着权威”[4]。
由知识专长转化而成的权威,是可以对其他主体产生支配性力量的。这种支配力量对人大代表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反过来人大代表对这种支配力量的潜隐存在表现出某种无奈性。即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委员和办事机构人员可能凭借所具有的知识专长和工作技能,将其转化为幕后运转中的实际支配优势,结果在这过程中原本是与人大代表具有同等权利地位的专职委员、原本是为人大代表服务的办事机构实际上成了操控人大制度的幕后主体,而人大代表甚至人大常委会委员都可能变成这些幕后主体手中的“前台演员”。于是,人大会议的召开就成了基本上按照事前预定的程序,把既定的内容演练一遍。这样的人大会议一切皆在掌握中,会议结果、人事安排都不出意外,这就是人们在宣传中所听到的“成功召开”和“圆满结束”,因此全国人大会议一般不可能出现意外的劲爆新闻。
这些问题的存在反过来表明,进一步改革人大制度,有着充分的必要性。要使人大真正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机关,改革人大代表制度则是基础。
三、探索健全人大代表行使权利的机制
不少民主理论家十分重视从结构功能角度看民主制度,但是仅仅静态地分析制度结构,还不足以把握民主的实际运作。因此,要了解实际活生生的民主,就要变静态分析为动态考察,在一定的制度网络条件下从各种力量的相互作用中去了解民主运作的真实状态。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从相互作用的角度,提出进一步健全人大代表制度,形成使人大代表较好地行使权利的机制的初步思考。
1、 改革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使人大代表通过公平竞争选举产生。
人大代表如何行使权利,不只是人大代表本身的事情,更与全体选民直接相关。从根本上说,人大代表在人大行使权利,其来源于人民的委托。人大代表如何产生,直接关系到代表向谁负责。人民通过选举来控制权力的表现之一不在于人民直接决策,而在于决策结果的公正性:给人民以更多平等的利益或更少不平等的剥夺,“即权力的决策效果:谁得到了什么”[5]。“一般选民是选出一个人或党,授权他或它为自己决策”。[6]
目前我国选举制度的不完善,人大代表候选人基本上由执政党的各级组织提名,(在党内民主不健全的情况下,有的地方党的一级领导干部个人就成了党组织)然后安排形式上的选举。组织提名不考虑选民的意愿,选民不认识代表候选人,这样的情况到处可见。要真正使人大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使决策结果更好地体现和符合人民的利益,就要使选民有权利选举自己熟悉、信任的人作代表。因此,必须改革人大代表的产生机制。
我国最著名的宪法学家蔡定剑教授深刻地指出:人大本身不发挥作用,还因为人大代表没有一个完全选举的制度。从选举制度上进行改革,不仅是改变了一个程序,而且是改变了一个政治生态。只有改革选举的机制,才会出现真正对人民负责的政府和制度机制。[7]
首先,改革候选人提名方式,执政党的党组织可以提名、选民也有权联名推荐候选人,还可以是公民自我推荐作候选人;其次,所有的代表候选人都要在选民中公平竞争,要建立代表候选人深入选区了解情况、听取选民意见、使选民熟悉代表候选人的公平亮相机制;这方面的做法我们可以向国外借鉴,采取各种方式使代表候选人和选民进行有效沟通和双向互动。最后,在选举时设立秘密投票场所,使选民能排除各种干扰因素,真正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行使投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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