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根据刑法解释原理,在考虑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处罚的必要性。显然,使用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等狭义身份证明,而提供虚假的虚假的单位证明、收入证明等资信证明或虚假的担保证明骗领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较使用虚假的身份证等狭义身份证明和咨信证明或担保证明骗领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相比同样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的处罚。
三、一点余论
《妨害信用卡管理解释》的颁布似乎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解释,但是,司法工作者在办案案件时还会感觉司法解释并不明确,需要在进一步解释,即出现“司法解释还需再解释”的问题。如此以来,司法解释就难以实现既定的目标——使法律条文得到正确、公正的适用。我们知道,定罪是一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刑法规范是大前提, 案件事实是小前提, 如果二者相符合, 便可以作出相应的判决。现在的司法解释过于抽象,仍然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为载体,解释来解释去也只是就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解释,并没有对整个“刑法规范——案件事实——结论”的三段论推理进行全面的展示,因此造成了司法解释仍需解释的难题。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实现司法解释的判例化,通过判例的形式对整个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法律适用过程最一个整体的展示,给司法者以参照和比对,帮助其发现法律的真实含义,达到“同案同判”,从而实现刑法正义性。
【注释】
[1]刘宪权《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疑难问题刑法探析》载《政法论坛》第26卷第2期(2008年3月)
[2]沈新康胡春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司法认定》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3] 周骏如《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若干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 2007年第 6期
[4] 刘宪权 张宏虹《涉信用卡犯罪刑法修正案及立法解释解析》载《犯罪研究》2005年第3期
[5] 周骏如《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若干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 2007年第 6期
[6] 刘宪权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0期
[7] 刘华:《信用卡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载1996年《上海信用卡管理与法律问题高级研讨会论文汇编》。
[8]朗胜主编:《〈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释义》,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年版,第137-138页。
[9]张明楷 《刑法分则解释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5页
[10]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11] 王晨。诈骗犯罪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版,第216页
[12] 谢望原,史全领《信用卡犯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载《法学论坛》第20卷第5期(2005年9月5日)
[13]王晨《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认定探讨》载《现代法学》第25卷第6期(2003年12月)
[14]刘宪权《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疑难问题刑法探析》载《政法论坛》第26卷第2期(200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