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资企业和我国企业法制的协调(5)

2012-08-28 21:35


      最后是中外合资企业的存续期限的特殊性。永久存续是公司的又一基本特征。相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公司强调的是资本的联合,因此,股东转让股份、死亡或破产都不影响公司的存续。公司可以存续到股东决定解散公司。[8]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则通常有经营期限。我国原《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资经营企业必须有经营期限。1990年《合资法》修改时已经规定合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可以根据不同行业作不同的规定。有些行业的合资企业必须有经营期限,有些行业的合资企业可以不规定经营期限。所以,原《中外合资企业法》和《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合营期限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根据1990年《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暂行规定》,服务性行业、土地开发或经营房地产行业、资源勘探开发行业、国家限制投资行业等,必须规定经营期限,其他行业可以不约定经营期限。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暂行规定》办理,改变了原来法律规定不统一的现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通常是为了特定的项目和特定的目的成立的,其有一定的经营期限是合理的。
 
 
 
注释:
  [1]参见虞政平《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2]顾自安:《制度发生学探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见《法学时评网》2005年12月15日。
  [3]漆多俊:《市场经济企业立法观》,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4]贺航洲:《论法律移植与经济法制建设》,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
  [5]李佩瑜编译:《中国拟出台新规允许外国公司在华设立合伙企业》,参见路透社中文网2009年9月3日。
  [6]柯芳枝:《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7]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2002年版,第140页。
  [8]沈四宝:《西方国家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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