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及其变化的经济分析

2012-08-28 21:36

关键词: 公司资本制度;交易成本;信息费用;监督费用;制度变迁 

内容提要: 在传统公司法理念下,公司资本的意义在于提供债权担保,是公司的对外信用基础,对公司法变迁也有不同解释。本文试图借鉴制度经济学思想和运用法律经济学的一些核心概念如交易成本、信息费用、监督费用等等来分析股东和债权人、股东和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揭示其法律制度的经济性原理和变迁的经济理由。 
 
 
      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存在意义,传统理论一般认为,公司资本制度在于提供债权担保,是公司的对外信用基础。 [1] [1]本文试图从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信息费用、监督费用等经济学思想出发,抓住股东和债权人、股东和股东这两个在公司资本制度中最重要的两个变量来重新解读公司资本制度的存在意义及我国2005年公司法中有关资本制度的变迁。
 
    一、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契约风险”与公司资本制度
 
    “存在即合理”,公司资本制度的存在可以看作是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一种节约交易成本,克服信息不对称,降低监督费用等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的合理性来源于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契约风险”,该风险包括一般市场风险和企业家道德风险。 [2] [2]
 
    风险可以说是对预期不确定性的通常表述。债权人面对的一般市场风险实际上是对国家政策、商业和技术等因素变化预期不确定性的反映。面对这些客观存在的风险,债权人需要调查相关方面,了解贷款项目的真实价值,在传统的经济理论里面,人们假设交易信息费用为零,实际上我们知道,现实交易中信息的获得是需要成本的,芝加哥大学经济系教授乔治·斯蒂格勒的最大贡献之一就是放弃了完备信息的暗含假设,提出了信息不充分、信息有价值、信息的获取有成本,使信息成为现代经济分析的一个重要考虑变量,这一贡献成为其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重要原因之一。 [3] [3]债权人在这一贷款合同中是个固定收益者,一般银行贷款利息在6%左右,债权人没有足够的激励去花费高昂的代价去作足以令他相信可以贷款的信息调查,作为博弈的另一方即股东为了能够获取贷款会主动透露相关信息,事实上我们的制度安排也是这样的,如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因为股东和公司作为某一领域的专业行家,一般来说,对于相关的专业信息更加熟悉,由股东来承担这部分信息调查费用是合乎市场规律的,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交易的进行和持续不断。股东一方面为了获得贷款有激励去披露信息,以便取得债权人信任为自己的项目贷到款项,同时,股东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理性人,也有激励去撒谎,股东可能会隐瞒一些重要信息。可见,债权人获得充分、有效的信息还是存在问题。根据博弈论的一般思想我们知道,如果不能消除债权人的信任顾虑,那么债权人会拒绝贷款给公司。交易难以继续,市场怎能不凋敝?
 
    除了一般市场风险外,债权人还面对企业家的道德风险。企业家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者,当债权合同签订后,企业家有可能不按合同约定或者不遵守诚信、勤勉的义务而使用资金。比如,股东为了获取更高的利益而违反债权合同约定,将承诺用于风险较低的借款用来投资于风险系数较高的项目,从而给不知情的债权人带来比预期要大得多的风险。或者股东贷到款项后可能漫不经心、浪费,甚至携款潜逃,这些可能的不利因素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风险。高利贷者通常加大贷款利率来作为风险的补偿,但是,提高利率一方面加大了公司失败的风险,另一方面股东的道德风险在贷款合同签订后,提高利率的作用微乎其微。
 
    也许有人建议加强对股东使用贷款项目的监督,这就涉及到信息问题和监督费用。信息经济学告诉我们信息是不对称的,信息具有价值, [4] [4]获取信息是有成本的。如果债权人为了贷出款项的安全考虑而对公司的每笔具体业务进行认真监督,可以想象,那将需要大量的相关交易信息,同时离不开不断地具体的判断,显然,作为获取固定利息的债权人不可能如此去做,原因很简单,这种监督的费用将会远远超过利息这种固定的收入。如果债权人直接干预公司的运营,那可能会带来公司决策成本的增加,会妨碍股东的正确商业判断,实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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