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僵局及其法律对策(2)
2012-08-28 21:42
其次,关于能否将强制股份收购作为打破公司僵局的替代方式强制股份收买是一种特别的股权退出机制。它是指由公司或发生争议一方的股东收买对方股东的股权,使其退出公司,以化解公司僵局。相对于解散公司的方式来讲,这种强制股份收买的方式是一种比较折中的方式, 目的在于在保全公司的前提下打破公司僵局,避免了因强制公司解散带来的不利后果。从国外的立法看,这种规定较为普墒。如在美国,现有一半 、l'l的法律规定了法院可以采用这一方法打破公司僵局 在德国,则通过法院判例法的形式创立了两种与此相类似的替代救济方法:退出权和除名权,即让僵局中某方股东出让股份,退出公司并从公司的1I殳东名册中除名。新的公司法已经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珐性,因此对于通过采用这种股份收买的方式来使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已经给予以法律上的承认,并且.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项也规定,异议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从而为股东退出公司提供了法律途径 因此,报据新公司法,法院可以通过强制股份转让作为打破公司僵局的替代方式。
最后,关于判决解散公司时的裁判范围。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事由而停止业务适动,并引起公司清算的法律行为。根据公司盛第一百八十一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被解散后.应在15日内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属于公司的强制解散,由于公司僵局的存在,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属性丧失.因股东之间的尖锐矛盾和公司管理机构的瘫痪,被强制解散的公司在通常情况下是无法组织进行清算的。如果仅判令解散公司,而不对公司的清算作出裁判,将不可能顺利对公司进行清算,往往又会引发无休止的争讼,增加当事人的讼累,井可能导致公司财产流失,公司债权人和胜诉股东的利益将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因此.借鉴美国标准公司法的规定,法院在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时,应当一并作出特别清算的裁决和安排:确定解散生效日期.并判令清算义务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限期对公司进行清算。这是一种既有利于当事人又有利于社会的司法选择。
参考文献:
[1] 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 范黎红.论司法对公司僵局的分类介入.[J]政治与法律.2005
[3] 甘培忠. 公司司法解散:公司法说不出的痛[J ]中国律师,2002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僵局及其法律对策(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