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的司法改革运动:回顾与思考(5)

2012-08-28 21:42


  在司法改革运动完成对旧司法人员的组织处理之后,进行了司法机关的组织调配工作,就是在司法改革运动摧毁旧法制的基础上,“各地即应选调一批政治上可靠并有一定工作经验和文化程度经过训练即可称职干部,将来并应选择人民陪审员中的工人农民、复员的解放军军人、进步的知识分子加以短期训练后充任审判员,以健全各级人民法院,首先是基层法院的组织”。这种重视“政治纯洁性”、“立场坚定性”的司法工作人员组成模式,是当时“革命法制特色的新中国法制体系”的一部分。但是由于以这种方式选拔的司法干部大都缺乏专门的法律知识而且文化偏低,给司法制度的健全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这一问题直到新时期的司法改革开始之后才逐步得以解决。
  
  四、一点思考:关于司法改革运动与新中国法制建设
  
  司法改革运动在批判旧法观点的过程中,确实有简单化、片面化的倾向,如在批判国民党六法全书可以全盘沿用、全盘继承的错误观点时,偏向了全盘否定法律文化遗产的另一极端,法律的一些科学原理和概念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原则”等也遭到了批判,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而成为十年动乱期间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重要原因之一”等等。但是如果把司法改革运动放在新中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宏观历史背景中去考察,或许能让我们有不同于此的思考。
  传统中国本来就重人治、轻法治,“法律从来都是君主个人用以治世的工具,是君主政治权威的一部分”。1912年以后的中国社会虽然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但这种转变更多的是制度层面,那种无形的中国式法律传统却一直长存不消,这也是1949年以前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一直无甚大建树的根本原因。而建国初期司法改革运动之后持续了三四年时间的法制建设的“黄金时期”,主要得益于巩固政权和社会变革的“需求”推动。到了五十年代后期这两方面的“需求”开始大幅度减弱后,整个法制建设开始处于一种“动力缺失”状态,中国的法制传统却“一如继往”地发挥着影响,于是法制建设转而萎缩以至倒退、走下坡路。因此,从深层次讲,司法改革运动的潜在错误偏向及其后中国法制建设的曲折,是中国法制从传统走向现代必经的阵痛。而“文革”中对法制建设的严重破坏,则可以说是几百年甚或几千年中国法制传统与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之间冲突的全面爆发。没有这种阵痛和爆发,可能就没有今天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深刻反思和理性认知。如果以历史的态度把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看作一个前后相继、不可分割的过程,那么可以说,1978年以前法制建设之大不幸,未必不是今日中国法制建设走上正常发展轨道之大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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