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从个案看美国“公平正义”的司法适用(3)

2012-08-28 21:51


  最后,也许我们还会质疑:在美国这样一个意识形态多样和知识体系开放的多元文化的国家里,公平正义能形成普遍的共识吗?如果没有共同的正义观念,法院在适用公平正义的原则的时候又是如何把握而予以适用的呢?
  美国社会的公平正义正如罗尔斯所言是一种“重叠其识”。
  在美国,通过挑选不同领域、不同地位的陪审员.把产生于社会的、带有民众的成见、信念和局限的某种规则之外的正义因素输入到法律过程中,从而在具体的案件形成了“重叠共识”,保障了基本的正义的实现。虽然“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06怛是,正义的终极价值追求在人们的观念中还是相同的。再者,“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的表述,普遍认同的并用以准备、裁决案件的法律概念的见解,以及认为法庭的目标更多地存在于直觉、传统和混乱的冲突而非明晰的表达中的普遍态度——这些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减少变化。加之,美国的陪审制度的设计,也使得民众观念中占多数的正义观念能被捕捉。因此,即使在瞬息万变的美国,一定时期内社会的公正观念也是大致基本相同的,它们通过惯例、生活、情境的形态存在着,而法官也乐于使得判决符合这些需要,从而使司法具有植根于民众的基础。因此,可以说,公平正义原则在美国司法的特定阶段也有其相对稳定的基本意蕴,它们在司法中是能够被实实在在地把握和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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