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既遂、未遂的司法解释质疑(6)

2012-08-28 21:52

  四、抢劫罪既遂、未遂之争的实质

  在前面我们一方面对抢劫罪的既遂、未遂问题作了一番研究和探讨,但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进一步研究,我们讨论抢劫罪的既遂、未遂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到底是为了发挥定罪的作用,还是为了量刑的需要? 正如我国大多数刑法学者所认同,也如台湾的刑法学者林山田在其《刑法特论》一书中所说:“犯强盗罪,因致人于死者,故不论强盗既遂,抑或未遂,均为犯强盗罪。”{2}(P1265)抢劫的既遂是抢劫罪,抢劫的未遂也是抢劫罪,即使具有加重结果的抢劫也还是抢劫罪。由此往刑法理论的深度去想,抢劫的既遂与未遂之争的核心实际上根本不在于行为性质的定性,而在于如何量刑。因此抢劫罪既遂、未遂的争论应当服从于量刑的需要。由于我国刑法对犯罪既遂、未遂的量刑要求比较粗线条,我国刑法第23条只是规定了“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何从轻如何减轻,由于我国刑法总则还没有规定刑格,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既遂、未遂也没有具体的量刑要求,更由于我国司法实践至今没有制定出类似于美国一样的量刑指南,所以某一具体犯罪的量刑轻重,关键在于具体的法官对于某一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具体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认知、评价和判断。同时也必须承认抢劫犯罪所具有的复杂性,即使致人死亡,主观上还有故意和过失之分,客观上还有手段恶劣与否之别;至于说到重伤、轻伤或者以其他方法为手段的抢劫行为,更是无法用量化的指数来确定其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程度。如果说到抢劫行为可能涉及到的财产数量,那也是从极少的数额一直可以发展到无限度的数额,这些情形都给我们的量刑工作带来了一定挑战。可以说抢劫罪的截面现象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会呈现出一个无穷大的复杂画面。所以即使把抢劫罪都提升到既遂的层面进行处罚,未必就能体现量刑的简单化。我们应当知道,犯罪的既遂、未遂只是量刑中众多量刑情节的一个因素。一旦行为人还具有其他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的既遂、未遂的情节所起到的调节作用实际上是十分有限的。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历来是我们刑事打击的重点对象,具有加重结果的抢劫罪更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严惩不贷。但是把抢劫未遂和对抢劫未遂怎样处罚加以混淆或者加以绝对化都是不应该的。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说明抢劫犯罪的未遂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只是相对而言的,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刑罚的轻重是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的。因此我国刑法对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是“可以”而非“应当”,这种量刑的灵活性是与犯罪未遂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复杂性是相适应的。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其实质正是寓于这一辩证关系之中的。我们决不能因某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而需要科以重刑,就因此否定其犯罪未遂的状态。例如行为人出于卑鄙的动机杀人,意图剜双眼、断四肢,让被害人在极其痛苦的状态中死去,但被害人因得到现代医学的及时抢救而得以存活。此时我们就没有必要大谈特谈犯罪未遂的社会危害性一般小于犯罪既遂因而墨守对犯罪未遂量刑可以从轻的倾向性规定。但是我们也没有必要因为对犯罪未遂需要不从轻处罚,把犯罪未遂的状态就人为的提升为犯罪既遂状态。同理,出现加重结果的抢劫犯罪未遂,其所表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小于既致人死伤又劫到大量财物的抢劫既遂,但这并不表明对这种抢劫未遂不可以使用重刑,也不能说这种具有加重结果的抢劫未遂就等于抢劫既遂。具有加重结果的抢劫罪即使未遂,也已进入了加重处罚的领域,要从轻减轻还是不从轻不减轻,已经不取决于既遂还是未遂这一单一情节的作用。人为地把属于抢劫未遂的情节提升到既遂的程度加以认定,以便为使用重刑机械地奠定一个没有理论根据的基础,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严刑峻法的重刑思想至今依然有着广阔的市场。

抢劫罪既遂、未遂的司法解释质疑(6).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从中国法律儒家化论古代司法诉讼制度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