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诸司法营救(下篇)——宪法化、国际化以及社会化(12)
2012-09-02 22:44
[一八0] 大革命带来的司法程序领域的变革最首要的成绩之1,是通过法兰西共以及国3年果月七日的法律(the Loi of 七 fructidor of the Year III),废止了问询证人的秘密性(秘密问询人证原则[principe du secret de l’enquête])。该制订法确立,对于证人的听审必须在当事人出庭的公开审理时入行。如见E. Bonnier, Traité théorique et pratique des preuves en droit civil et en droit criminel, §二四八, at 二二五-二二六 (五th edn. 一八八八);二 E. Glasson and A. Tissier, Traité théorique et pratique d’organisation judiciare de compétence et de procédure civile 七八一 (三rd edn. 一九二六).
[一八一] 如见Stalev,前注三,第四0八页;对照Velu,前注四七,第三二一-三二五页,援用了有关以下题目的法院判决:《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的公开主义请求是否是也包含着程序的言词主义。
[一八二] 如见Cappelletti,前注一一八,第九二-九九页;Stalev,前注三,第四0六-四0九页。
[一八三] 有关基于奥地利以及德国立法的例证,参见Cappelletti,前注一一三,第八五四-八五五页及注三八。
[一八四] 如见《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公民以及政治权力国际公约》第一四条第一款; Velu,前注四七,第三一三-三一八页。
[一八五] 参见Cappelletti,前注一一八,第四一-六六、八九-九二页。
[一八六] 直接原则(directness or i妹妹ediacy)事实上是“言词主义”的1项基本要素,绝管它也去去被视为1个自治的程序原则。如见Baur,前注三,第二四-二五页(在此这1原则的非宪法性特点被声称,并且也表明了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它1些“不幸的”例外)。
[一八七] 对于于集中原则,可以重复前注有关直接原则的解释,唯1的判别在于,集中原则作为防止过分迟延的工具,可能在特定的国家被视为宪法性请求。
[一八八] 参见美国《宪法》第4修正案;意大利《宪法》第一三条。
[一八九] 参见联邦德国《基本法》第一-二条。
[一九0] 参见Baur,前注三,第二五-二七页;Cappelletti and Vigoriti,前注一三,第五五五-五五六页;Jolowicz,前注五,第一六四-一六五页;Smit,前注三,第四六一-四六九页;Stalev,前注三,第四一三-四一四页;Taniguchi,前注三四,第五八九-五九0页;Thuesen and Lando,前注一二五,第三五0-三五一页;Watson,前注九,第二三三-二三五页。
[一九一] 参见, “Su妹妹ary of the Discussions”,前注一九,第八0九-八一三页。亦见维斯柯韦的比较钻研:Vescovi, “Premisas para la consideracion del tema de la prueba ilícita,” 一九七0 Revista de derecho procesal iberoamericana 三四一.
[一九二] 参见Smit,前注三,第四六八页;参见维斯柯韦一样的评述,前注一九一,第三四三页。
[一九三] 一九五八年五月二0日的裁决,in 一一 Neue juristische Wochenschrift 一三四四,一三四五(Bundesgerichtshof). 有关相似于德国最高法院裁决的丹麦以及日本下级法院的判例,参见Taniguchi,前注三四,第五九0页及注三二;Thuesen and Lando,前注一二五,第三五一页。
[一九四] 参见Cappelletti,前注一七二,第四二一-四八一页,和所引证的参考文献。
[一九五] 同上,第四六七-四六九页。
[一九六] 如见Jolowicz,前注五,第一六四页。杰诺维兹指出,“就民事诉讼而言,反传说风闻证据的......规则……如今萎缩到几近没有的境界;[而乃至反对于自证其罪的]特权,绝管继承适用于刑事及民事诉讼中,但规模也已经大大缩小”。至于加拿大,参见Watson,前注九,第二三三-二三四页。
[一九七] 参见二 Cappelletti,前注一七二,第七九二-七九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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