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是否是理当进罪(2)

2012-09-02 22:48

  第1,在危险驾驶行径的界定上,上述国家以及地区以“醉酒驾驶、吸毒驾驶以及严峻超速驾驶”为危险驾驶的主要表现形势,这些危险驾驶的方式在世界规模内拥有普遍性。某些国家将其他背抗交通安全法规的驾驶方式也作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罪的调剂对于象,使患上危险驾驶行径的规模更为广泛,如德国。然而,我国本次草案拟划定的危险驾驶犯法,在内容上仅划定了“醉酒驾驶”和“飙车”行径,好像内容过于狭小。

  第2,在行径人实行危险驾驶行径的主观罪过认定上,多数国家以及地区将其认定为成心,如日本。但也有1些国家在危险驾驶行径的主观罪过上其实不排除了差错的存在,对于差错实行危险驾驶行径也作了相应的规范,只是较之成心犯法其法定刑相对于于较轻。然而,我国本次草案拟划定的危险驾驶犯法,对于于行径人的主观罪过形势并未详细表明。咱们完整有理由相信,假设这1划定获取通过确定会诱发1些理论的争议。

  第3,在法定刑的设置上,各国基于危险驾驶行径本色上是对于公共安全的威逼或者损害,划定了较之差错犯法更高的法定刑,以实现罪恶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的请求。此外,有些国家以及地区对于酒后驾驶、超速驾驶等危险驾驶犯法还划定了罚金刑。然而,我国本次草案拟划定的危险驾驶犯法,则提出应处拘役,并处分金。显着,在主刑的设定上好像比其他国家以及地区的法律划定要轻不少。

  固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实际情况与有些国家不同,我国的犯法行径均是由刑法加以划定的,然而,有些国家的良多犯法行径却是由行政法划定的。包孕不少西方国家刑法中的所谓轻罪、背警罪,大多属于我国道路交通法等行政法规所划定的行政背法行径。而这些国家给予危险驾驶行径的刑罚处分,多以罚款、监禁为主。以及我国道路交通法对于行政背法行径给予的行政拘留、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分并无实质的不同,然而,轻重程度则有必然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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