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主义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初探

2012-09-02 22:49

  [摘要] 人本主义对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案件的审理审判上,为避免法官专断造成冤假错案,很早形了对于大案、要案征求多人意见、逐级审理的审慎的审判制度;(2)为避免上下级法官沆瀣1气、互相勾搭、徇情枉法,很早构成为了皇权节制下的检察监视制度;(3)为避免以及减少冤假错案、缓以及社会矛盾,自汉代构成为了天子或者上级长官直接详审罪囚、平反冤狱的录囚制度;(4)为确保司法公正、解除了司法腐败,很早构成为了带有显著人本主义颜色的法官归避以及责任制度。
  [关键词] 人本主义;司法制度
  
  尊敬人的生命、正视人的人格尊严以及留神保护人与人融洽瓜葛的人本主义不然而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1大价值取向以及基本特点, 而且是法律制度发铺的首要内在动力。这类人本主义对于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当然是断断续续、时隐时现、忽强忽弱,但由于延续时间之长、影响规模之广,因此非但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增加了绚丽的色泽, 而且确立了本身在世界法制史上的独特地位。笔者认为:人本主义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其对于司法制度的规范以及制约更加显著、更加详细、更加直接以及更加持久。本文拟就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所触及的案件审理审判、执法检察监视、监狱录囚制度及法官归避以及责任制度中所彰现的人本主义铺开必要探讨!
  中国古代文化中的人本主义源远流长, 从西周初年政治家信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一]、“国将亡,听于神;国将兴,听于人”[二]的正视人的作用的人本主义之滥觞,到道家宣传“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老子语)”尤为是自汉代后被独尊的儒家鼓吹“人者,其天地之德,阴阳之交,鬼神之会,5行之娟秀也”[三]、“天地之性,人为贵(孔子语)”的凸现人在世界中的主体地位的人本主义之勃发, 人本主义始终逶迤并浸淫于中国古代各种制度中, 非但成为中国文化生生不息的首要内在动因, 而且成为中国文化受世人推重的价值所在。笔者以为,中国古代人本主义的价值取向在司法制度上的表现主要有下列4方面:
  
  第1,案件的审理审判上,为避免法官专断造成冤假错案,很早形了对于大案、要案征求多人意见、逐级审理的审慎的审判制度。“人命关天”,中国古代人本主义的最首要特点就是尊敬以及体恤人的生命,主意绝量少杀不杀,严禁错杀,绝可能“明德慎罚”、“省刑慎杀”。受这类人本主义价值取向的影响,为避免法官专断专行,造成冤假错案,西周时代即已经出现了反复审理多次征求众人意见的“3刺制度”。此制度主要是对于1些大案、要案以及疑案尤为是死刑案,请求反复征求多人意见, 以保证案件审理以及审判正确无误。“3刺”就是“1问群臣、2问群吏、3问万民”,审理案件很有1种讲民主的象征。孟子对于此评论说:“摆布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如此,然后可认为民父母。”[四]西汉之后随着以主意“仁者爱人”、“天地之间人最贵” 的人本主义为主要内核的儒家思惟逐步成为历代封建王朝立国之本以及治国总纲, 中国古代构成为了重大案件特别是死刑案多级审判制度以及多部分共同审理制度。秦朝当然“以法为本”、“专任刑罚”,但为了保护长时间统治以及受西周“省刑慎杀”的影响,还是对于死刑执行了县、郡、中心的3级终审制,汉朝则执行了县、郡、州、中心的4级终审制。死刑案件必须具文上报朝廷,经核准后履行。凡案件有疑困难目,处所司法机关不能决断者,要逐级上报,直至由廷尉或者天子判决,称为“谳疑”。3国、两晋、南北朝基本因循汉制。当时划定按审级逐级告知,1般不患上越诉。为有冤情者上诉最高司法官, 魏晋时在宫门外置登闻鼓,可击鼓叫冤,确立了直诉制度。非但如此,西汉时还构成为了重大案件由众多高官联合审理的“杂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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