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业特许经营中的临时接收制度钻研(2)

1970-01-01 08:00


   随着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入程的迅速推入,政府实现了由“冲锋陷阵”的履行者向“身居幕后”的保障者的角色转变,由直接施行者转变成规制者以及监视者。但是,“民营化就像撤除了炸弹,必须审慎对于待,因为过错的抉择会导致危险的后果。”[五]临时接收作为最剧烈的1种政府规制手腕,其适用必须谨慎。假设接收患上当,既能保障公共利益,又可保护民营企业的利益,入而实现公益与私益的“双赢”;假设接收不当,“输”的是广大市民的公共利益,“伤”的是政府的改革决心信心以及民营企业者的投资暖情,“折”的将是公用事业改革的成果。方正县临时接收“第1案”所引起的斩新课题是:在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迅速推入的违景下,假设出现“危及或者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迫情况”时,政府部分理当如何处置?毕竟怎么才能在公共利益以及特许经营者利益之间取患上平衡?这些毒手难题非但考验着政府对于公共危机的应答能力,也对于现行滞后的特许经营立法提出了挑战。为此,本文将在梳理我国现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收立法划定的基础上,从行政法角度对于临时接收权利行使中的几个主要题目入行探讨,希冀对于今后同1的公用事业临时接收立法有所助益。
   2、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收制度的立法梳理
   1般来说,临时接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具有法定情景时对于特定对于象采纳的强迫性接管以及治理行径。按其性质来说,临时接收属于行政即时强迫,拥有强迫性、临时性以及即时性特色。公用事业拥有公益性以及行业性特色,对于公用事业的临时接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划定的条件以及程序审慎入行,以此保障公用事业经营的连续性以及稳定性。
   我国还没有制订同1的《市政公用事业法》,公用事业临时接收的划定主要散见于建设部《办法》及处所人大以及政府制订的关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条例以及规章中。整体来说,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收立法存在下列3个突出题目:第1,立法位阶太低。中心层面的立法只有建设部的《办法》,处所立法中惟一一0个省市制订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处所性法规,其余的都只是处所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第2,详细立法缺失。我国尚没有关于临时接收的尤为立法,在处所划定中惟一江苏省建设厅发布的《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临时接收制度》,且其划定过于简朴,并未涵盖临时接收制度的所有内容。[六]第3,形势正当性危机。从临时接收的实践来望,各地入行临时接收的根据大都是建设部《办法》,但建设部《办法》因与法律划定存在抵牾,其本身的正当性不无题目。[七]同时,各地入行特许经营活动所根据的政府规章的效劳也存在正当性危机。可见,我国当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临时接收大都处于没法可依的状况,这使政府临时接收自身储躲着巨大的风险,稍有不慎就会使公益以及私好处于“两败俱伤”的地步。
   就目前10分有限的临时接收立法划定来望,主要集中在临时接收情景的罗列上(见下表)。至于临时接收的机构组成、接收权限、接收程序等题目,则鲜有触及。

┌─────────┬──────────────────────────────────────────┐
   │3类情景      │详细划定                                       │
   ├─────────┼──────────────────────────────────────────┤
   │A紧迫情况下的临  │在危及或者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迫情况下,主管部分临时接收特许经营项目。   │
   │时接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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