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柔性行政执法的规制(2)

2012-11-01 21:05


  二.完美柔性行政立法
  税收柔性执法必须在法律划定的权限以及程序下入行,正当是柔性执法的前提以及基础,假设立法自身不够科学、不人性化或者缺少必要的自由裁量授权,其必定将立法中的非人性化以及非理性化题目带到执法中,从而造成执法者的入退两难的窘境,于是,要真正保障柔性执法的效果不能仅仅局限于执法层面的设计以及运作,而首先必须在立法层面上贯彻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尊敬以及保障人权,入步立法水祥以及质量,使法律的自身闪耀着人性与科学的辉煌。
  各级税务机关为了更好地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去去都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更为具体、更为详细的操纵办法以及划定。然而制订柔性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首先要入行正当性审查,避免出台与法律相悖、与政策相左的文件;表述要清晰严谨;政策应维持必然的稳定性,应定期对于有关柔性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入行清算并对于分歧时宜的应及时公开废除了。
  三.规范柔性行政执法
  美国闻名学者戴维斯说过“正义的本色最大程度上是程序”。赋与行政机关相应的权利,同时请求该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守必然的顺序以及方式,这是行政法治化的基本请求,柔性执法必须通进程序来运作,假设缺少程序,柔性执法就不可能正常运行,并可能成为行政主体滥用职权、肆意侵略相对于于人正当权益的手腕。
  对于我国柔性执法程序,可树立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奉告制度和归避制度等。通过设计缜密合理的程序可以有力地促入程序中的角色分化以及独立,使相对于于方成为在程序中与税务机关相独立的拥有必然功能的主体,有效地调剂税务行政优益权。请求税务机关在实行税务柔性行政执法进程中严格遵照这些程序制度,才能有效地实现柔性行政执法的效用。
  四.加强柔性行政执法监视
  由于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总是居于“强者”的地位,而行政相对于于人不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均居于“弱者”地位,于是,理当考虑到这类力量的对于比,将监视行政权、保障公民权、和为相对于于1方当事人设置更多的权力保障措施放在突出的地位,入1步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加以节制以及监视。柔性执法回根揭底还是行政行径的1种,拥有权力性,所以必要的监视机制是必不可少的。税务机关应踊跃探索树立事先预防、事中节制、事后应答的税收柔性行政执法监视机制,将柔性行政执法发生的执法风险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一]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M].法律出版社,二00三:一0一.
  [二]马伟,杨国良,杨建中.税收执法服务尺度化题目钻研[J].税务钻研,二00九,(八):七五-七八.
  [三]李英.论行政信赖维护原则[J].南阳师范学报,二00五,(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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