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背宪审查司法化及其模式选择(5)

2012-11-01 21:10


  三.背宪审查司法化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调以及。我国执行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照我国现行宪法划定,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由全国人大选举发生,对于它负责,受它监视,于是,在背宪审查模式的选择上,必须保证人民代表大会的核心地位。为此,可作以下选择:(一)当法院受理的详细案件,有明确的法律根据,但法院经审查该法律根据存在背宪的嫌疑时,应由受理法院将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若后者也以为该法律有背宪的嫌疑时,由最高人民法院哀责备国人大常委会对于该法律规范入行解释,再依据该解释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做出断定;(二)当人民法院受理的详细案件,有效劳较低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其入行了划定时,若人民法院以为案件所根据的上述规范性文件有背宪嫌疑的,应由受理法院将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并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抉择,并且对于背宪的划定可以直接予以撤销或者公布其无效。而没必要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说,以上的这些支配既保证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权利的同1性以及势力巨子性,又确保了背宪审查在我国现行的体系体例下的司法适用性,从而真正保护了宪法的势力巨子,体现了民主宪政下宪法的法律性,另1方面也不形成对于最高权利机关权利的侵略。
  固然,背宪审查司法化也会加强中国共产党的法治意识,有益于改良并加强党的领导,入而巩固党在国家政治法律生活中的核心地位以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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