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法官思维的原则以及规则(2)

2012-11-01 21:10



  四、法官必须在程序节制下思维。公正的程序非但保障了对于实体作出准确的处理,更是对于案件患上以顺利、有序、公平审理的前提。没有程序的公正,就不会有实体的公正。西方有句法律谚语:“正义非但理当实现,而且理当让人们望患上见的方式实现”,公正的裁判结果与其说体现了实体公正的价值,不如说更体现公开、透明、平等、理性的程序公正的价值,没有公正的程序为载体,实体的公正必须会遭到公众的怀疑。程序公正保证了实体的公正,实体的公正需要程序上的公正来体现。程序对于法官来说犹如无形的指挥棒,法官思维的就在程序性的庭审进程中患上以铺现。假设没有程序,也就没法铺现法官审理案件的思维方式。正当有序的庭审程序确保了审判的顺利入行。   五、法官必须借助实践经验入行理性思索。法官入行思维要仰仗丰富的经验。在丰富的经验之上树立理性的思索。法律是理性的,法官思索题目也要坚持理性的思维方式。理性请求法官在必然程度上要战胜本身的情感因素以及情致因素,不能依自己的喜乐憎恨为评判尺度。坚持理性的原则,就是要坚持法律以及事实的原则,避开道德、世俗观念的影响,在正当的基础上作出价值的断定,实现公正正义的价值。法官除了了要依据理性思索,还需要经验,经验被称为司法的生命,鲜活的经验为法官的思维提供了不竭的源泉。经验是法官长时间在办案中,不断入行摸索以及探究,不断入行思维断定之后沉淀下来的知识累积,对于法官而言有着极其首要的作用。现代司法理念对于法官的经验提出了新的请求,请求法官既要具有社会经验,又要具有司法经验。假设惟一司法经验而缺少社会经验,法官只会忠实而刻板地适用法律,而难以因地制宜的处理法律纷争,以实现法律效果的同1;假设惟一社会经验缺少司法经验,法官的思维将可能缺少根据规则性的取舍而变患上混沌,难辨长短。

  2、几点违离法官思维原则以及规则的常见思维误区。

  一、行政化的思维。行政化的思维是指法官把自己置于行政权利之上,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或者思维入行审案。这类思维既背违法官独立思索的原则,又背违了司法独立的原则。法官把案件置于行政权利之上,要么接受上级的命令,要么以命令的方式入行司法活动,这两种方式均违离法官中立、独立的原则,也违离了法官是居中裁判的判决者,并非是行政命令的听从者。
  二、非理性的道德情感思维。非理性的道德情感思维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不以理性以及法律为断定基础,而以道德以及情感为驱使,对于案件作出道德上的善恶、好坏评价为基点的思维方式。每一个人都有感性以及理性两个方面,法官的感性表现在性情、品质、情感等因素上,拥有扩展、冲动、引发等特点,而法官的理性则是以法官的聪颖、学识为基础,以法官的优异思维方式为载体,能对于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瓜葛作出正确的分析以及断定。法官在司法活动中不可防止感性施铺作用,但要在必然程序上对于感性入行节制,并强化促入法官的理性作用。不能因感性而影响理性的施铺,不能因情感因素以及道德因素而影响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以及适用,对于基能耐实的认定以及证据的分析认定,不管在何种情况下,法官都不能失往对于自己理性的掌握以及对于自己聪颖的应用。非理性的道德情感思维就是让情感盘踞理智的上方,让道德接替法律说话,这样的法律思维对于法官准确地入行法律思维带来很大障碍,理当谨记以及防止。于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认真审阅自己的情感,1旦理性不能驾驭情感,法官的司法活动将会随着法官的情绪而波动起伏,偏离法律轨道,偏离公祥以及正义。

  三、法官思维的机械化以及僵直化。立法的局限性和案情的繁杂多变,千差万别性,请求法官在办案进程中应防止机械化以及僵直化。“熟识法律不象征抠法律的字眼,而掌握法律的意义以及效果。”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理当采纳哲学的思辨思维方式入行思索,而不是应用复制式的,封闭式的,僵直化式的思维方式。法官理当针对于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情况作个案甄别,个案断定,既要应用普遍性原理,也要应用特殊性原理,应在普遍性下理解特殊性,也应在特殊性掌握普遍性。总而言之,法官的思维理当是打上哲学思辨烙印的发散性思维。本文来源于免费范文网 ,2012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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