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性质在法国的争辩与思索(2)
2012-11-01 21:15
二、组织理论
该理论的发生是源于对于合同理论的反映。该理论的支撑者尝试着将Le doyen Hauriou在210世纪初系统论述的公法组织理论应用于公司领域[八]。Le doyen Hauriou将组织界定为“为了实现1个目标而久长的组织起来的1群人”[九]。他夸张了3个因素:组织,期限以及目标。组织是关键。组织有共同的寻求目的,组织事项由组织成员的大多数抉择。为了确保组织的以及平,实现与目前相反的利益,组织可以采取强迫力。组织超越了组织的单个成员,组织的成员的意志必须听从组织。这类理论应用于公司领域,为如下现象给出了合法性:多数法原则以及公司构造(监视机构,治理机关,代表机关,他们承担了法律所划定的职责,而不是仅仅是当事人的意志);为了公司以及第3人的利益,公司的利益超越了各个股东的利益,可以对于公司予以强迫性的制约。有的学者一样援用立法术语为该学说的合法性辩解:在现行的民法典一八三二条中划定:la société est instituée…(公司设立)。法语中,组织(institution)与设立(instituer) 是同根词。
该理论也有缺点,因为人合公司不拥有法人资格,它的组织构建主要是通过合同入行的。其次,宣称股东形成为了1个共同体其实不完整合理,因为他们的利益往往不1致。股东以及职工并无组成1个共同体,因为只有股东能够任免那些职工必须听从的人,在分配公司赚取的利益时,他们之间的利益是互相冲突的,且股东被赋与了主导的权利。另外,从法律技术上望该理论也存有缺点,好比组织的存续 不能强加给股东,因为他们可以通过量数决来抉择解散公司。高管可能仅仅实现了公司目的划定的小部门规划,当他们脱离了规划时,没有必定的惩罚。他们的功能与公共职能相差很遥。[一0]
(2)最近的理论
一、合同理论的中兴
在合同理论以及组织理论的争辩进程中,组织理论盘踞了优势。[一一]然而随着市场化入程的推入、美国公司理论的影响,合同理论有中兴的趋势。代办代理理论就是例子。该理论来源于美国。在二0世纪三0年代美国的Berle 以及Means在调查美国大上市公司后,指出在美国的大的上市公司中存在两权分离、公司实际上为治理层节制的现象,为确保股东利益需要政府的介入。然而,反规制派学者以经济分析为武器,以为在市场有效的情况下,股东的利益会患上到保证。其中,将股东以及高管之间的瓜葛界定为合同瓜葛,即高管是股东的代办代理者,作为分析的基础。该理论的出现为了反规制以及经济自由化提供理论武器。[一二]该理论也患上到了法国立法界必然的认同。最后出生的贸易公司是简化股份公司以及欧盟公司就是例证。简化股份公司在选择内部组织模式上享有自由,尤为是有关治理、节制以及集体决议规划方面。此外,在封闭的欧盟公司中犹如在简化的股份公司中,章程能够对于股份的自由转让予以首要的限制。
然而,该理论也遭到了批评:第1,将股东的共同利益界定为公司利益是不妥帖的。因为,依照该理论,公司高管是股东的代办代理人。高管对于股东负责。股东的利益是最高利益。实在就把其他利益抛开了。而将股东的利益视为公司利益,很难对于公司的各种现象作出合理解释。例如,1些股东并无同船共济的设法主张,只是希望绝快的脱离公司在获患上最大的财富的条件下。例如,在公司因冲突解散的情况下,何来共同利益?如何能以共同利益作为根据请求某1股东离开?等。其次,在公司法中仍旧存有大量强迫性的划定,这不是代办代理理论能说清晰的[一三]。
二、企业组织技术理论
这类观点主要由Jean Paillusseau构建[一四]。他从批评传统观念开始:公司主要不是1群人。1人公司便可以够证实这1点。在公司形势的企业中,股东不是唯1的抉择者:1方面职工的权限在增长(监视,共同治理),另1方面司法介入治理成倍增长。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驱赶公司高管。企业是经济以及人的组织,企业是经济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公司是法律概念,公司是为了从法律上组织企业。公司维护企业内部的不同人的利益(股东、职工),同时维护与第3方的瓜葛。法律人格的赋与,使之更加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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