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提单的法律功能(5)

2012-11-01 21:17

  对于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者提单法律瓜葛不同国家的法律或者国际公约在应用“特正性施行”的法子适用“最紧密密切联络”原则结果都不同。如一九七五年《德意志民主共以及国关于国际民事、家庭以及劳动法律瓜葛和国际经济合同适用法律的条例》第一二条划定,对于于货物运输合同、承揽运送合同,其合同应该分别适用运输人、承运人的主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但也有的法律对于应用“特点性施行”法子对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入行的推定,划定了较严格的条件,如欧共体于一九八0年在罗马签定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合同义务的法律适用公约》第四条划定,货运合同在订立时,承运人的主营业所所在国也是装货地或者卸货地所在国,或者者也是承运人的主营业所所在国,应推定这个国家为与该合同有紧密密切联络的国家。我国法律则对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及提单的法律适用未入行推定,于是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在适用“最紧密密切联络”原则时仍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大多国家的提单纠纷案件可适用的去去只有其中几种,但在考虑如何适历时的顺序却是1致的。依据我国《海商法》的划定,我国目前提单法律适用的原则主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最紧密密切联络原则”,那么在审理提单纠纷案件时,首先考虑适用的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当事人未就法律适用达成1致时,再考虑“最紧密密切联络原则”。另外,假设我国将来加进有关的国际公约,则还要承担相应国际公约的义务。

  收场语

  提单的法律功能触及到提单的国际公约,各国海内海事立法等。当然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首要的海运大国在解决提单法律适用纠纷方面已经经逐渐以判例或者成文法的形势给咱们提供了相对于于成熟、提高先辈的成例,对于我国的航运实践和司法实践都有很好的借鉴作用。然而究竟各国在制订其海事法律时,更多的是从其自身的政治、经济等利于本国的诸因素来考虑的,各国的政治经济违景不同,制订出来的海事法律也不绝相同,仅靠各国制订各自的冲突规则来解决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冲突题目已经不能相符日益发铺的海事法律瓜葛的需要。海事冲突法、海事实体法的同1是国际海事法发铺的必定趋势。

  参考文献

  [一]杨良宜:《提单及其付运单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00一年版。

  [二]蔡镇顺:《国际商法钻研》,北京:法律出版社,一九九九年版。

  [三]司玉琢:《国际海事立法趋势与对于策钻研》,北京:法律出版社,二000年版。

  [四]郭瑜:《提单法律制度钻研》,北京:北大出版社,一九九七年版。

  [五]司玉琢:《海商法学案例教程》,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二00三年版。

  [六]郭国乡:《提单法律适用条款与重要条款若干题目钻研》,载《海商法钻研》,二000年第一期。

  [七]许俊强:《论海事国际公约的适用》,载《人民司法》,二00三年第一一期。

  [八]王国华:《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选择》,载《海商法钻研》,一九九九年第一期。

  [九]李守芹:《海事审判中国际公约适用的相干题目》,载《人民司法》,二00四年第二期。

  [一0]孙岚、刘超:《提单重要条款性质的钻研》,载《现代法学》,二00三年第一二期。

  [一一]孙岗:《海运合同的法律适用钻研》,载《现代法学》,二00二年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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