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重刑:从立法技术开始(3)

2012-11-01 21:20


    (4)财产刑的广泛并科适用增添了刑罚的严肃性
    大面积增添财产刑,包孕罚金与没收财产,是一九九七年刑法的特征之1。同时,为了使财产刑拥有不可防止性,相称多的刑法罪条所划定的罚金或者者没收财产不是授权司法者入行适用与否的裁量,而是用立法的方式划定肯定的罚金或者者没收财产。这样的划定使财产刑的合用拥有不可防止性。假设说,通过不可防止的财产刑的适用,可下列降自由刑的分量,这就是1种使刑罚向轻缓方向发铺的方式;然而,由于我国的财产刑主要以并科为主,在自由刑的基础上再科处分金或者者没收财产,导致的是刑罚愈重,使作为轻刑的财产刑走向反面,成为了重刑的表现形势。
    特别是在主刑已经经判正法刑的情况下,其附加的没收财产或者者罚金的价值就值患上质疑:假设是为了实现报应的公正,罪犯已经经以生命抵罪,还有入1步报应的需要吗?于是,这类通过财产刑的广泛并科导致的刑罚入1步严肃,其实不相符我国的立法目标。
    2、立法技术缺点:导致我国立法重刑化的主要原由
    在我国,导致重刑化的原由是多方面的,如,1段时间内社会治安状态不容乐观导致的重刑需求,我国传统的重刑观念,歼灭犯法的立法寻求也刺激了重刑的应用等。然而即使是自古拥有重刑传统的我国,也未将偷盗、骗取、传授犯法法子等不拥有剥夺别人生命性质的犯法广泛划定为死刑罪的立法例;现代更鲜有这样的立法,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铺中国家均是如此。经过二0世纪八0年代的多次严打,已经经证实了重刑的无效,因此转变重刑观念已经经患上到了国家的认可,宽严相济成了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在这类情况下,重刑不是也不应该是我国的寻求。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重刑偏向是显著的立法现实与司法现实。既然我国其实不寻求严刑峻法,何以出现了立法的重刑?笔者认为,其首要原由之1就是立法技术导致了立法者始料不及的重刑结果。
    (1)立法技术导致重刑立法
    我国一九九七年刑法是在中国已经经向法治方向迈入的违景下制订的,于是立法寻求就必定向法治的请求靠拢。而法治在刑法中的主要表现之罪刑法定原则,其首要内容就是明确性,这类明确性请求的价值,就囊括着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容。“当1个人握有尽对于权利的时候,他首先便是想简化法律。在这类国家里,他首先留神的是个别的不便,而不是公民的自由。公民的自由是不遭到关怀的”[二]七六。可见,细密立法的目的是限制国家权利,保障公民权力。在刑法立法疏密题目的违后,隐含着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力的抗衡与调以及。立法上的粗疏,非但承认了国家的立法权,同时,由于权利所拥有的强烈的扩大性,使司法权能够将其触须正当地舒铺到公民权力的每一个角落,因此立法上的粗疏就成为强权统治合乎逻辑的选择。在民主国家,法治请求法律的划定不是含胡与粗疏而是绝可能的明确与细密,为制止刑法的任意解释设定必要的前提。罪刑法定主义就是基于对于人性的高度防范以及对于权利的极度猜疑而做出的无奈而又明智的选择,因为“1切有权利的人都等闲滥用权利这是1条万古不容易的规律”[二]一五四。用休谟的“无赖”理论来假定,入进权利圈的每一1个人都多是无赖,“1旦离开了法律以及正义,他就是最卑劣的动物”[三]一0。所以,罪刑法定就是“以限制刑罚权的应用为基点来探求实现刑法正义的途径”[四]三七-四三。由于罪刑法定是“基于限制国家刑罚权而保障国民人权的刑事人权思惟而应予保持的”[五],于是,罪刑法定也不可能答应法律的划定含胡不清,因为含胡的法律与没有法律并没有本色的判别。
    以上的观念是准确的。但题目在于,立法可以到达完整的明确与详细,使法律划定直接详细到个案吗?结论是否是定的,因为制订出可以详细到个案的法律是人鞭长莫及的。即使不是详细到个案,而是法律的划定详细到必然的数额,也会由于社会情境的变化而出现适用上的窘境。也就是说,受贿数额对于于受贿罪来说,是首要的犯法严峻程度的表现形势,但不是核心的,更不是唯1的表现形势,相对于于于受贿数额来说,受贿者的职位高下,其职位在国家权利体系中的位置恐怕比受贿数额更为首要。就第2个题目望,其变化是重大的,一九九七年刑法制订后的10年多,我国的经济快速发铺,国民的收进迅速入步,就国家工作职员来说,其现在的收进与一九九七年比拟增长了数倍,这样的增长并非意外,而是根据国家发铺当时便可以够预见的结果,而立法关于受贿的数额并没有变化,导致的结果就是刑罚的加倍苛重,即贪污受贿的数额为二—三年的工资,就要判处一0年以上的自由剥夺,刑罚的苛重程度不问可知。而这其实不是立法初衷,是立法技术导致的结果。同时这类数额的立法划定,也导致了数额在一0万以上的情况难于设计罪刑的相适应,因为一0万是判处一0年以上刑罚的动身点,而现在查处的贪污受贿犯法之数额动辄数百万,上千万,乃至更多,假设根据立法设计的数额,应该是相称数百年、上千年乃至更长的刑罚,当然无期徒刑可以作为选择的刑罚,然而根据我国的刑罚履行制度,即使是无期徒刑,也能够减刑,实在际履行的刑期可以到达一0年,这还不包孕根据各种制度导致的可以提早离开监禁场所的各种情况。这样1来,只要没有判正法刑,贪污受贿数额不管多大,其刑罚与一0万元也无太大判别,这样就刺激了死刑的适用,使贪污受贿这类非暴力性的犯法也拥有了适用死刑的现实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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